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私家车也越来越多,车多了,交通事故也增加不少。交通事故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交通事故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但是交通事故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是您急切想了解的。对于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需要考虑的方面比较多,因此您一定要考虑周全,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交通事故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事故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 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三)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四)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五)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3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 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这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体作为检材。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按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七)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下、 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在进行计算的时候一定要确保把重要的影响因素考虑在内。但是也要坚持交通法的要求,公平公正的处理交通事故以及赔偿的问题,确保伤者的家属能够得到一丝的安慰。抚养费的准确计算也是确保伤者家庭未来生活的重要保证。
  
  


·交通事故诉讼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中很多当事人会因为最终的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随着人们法院意识的提高,如今大部分人在遇到类似纠纷的时候基本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交通事故诉讼的流程可能就不是很清楚,由此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交通事故诉讼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九级伤残65岁村城镇赔多少钱?
      交通九级伤残65岁村城镇赔多少钱?交通九级伤残65岁村城镇赔十万元左右,按伤残系数以百分之二十来赔,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主要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每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九级伤残的具体伤害不同,赔偿费也会有所不同。二、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1)医药费医药...


·企业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偷税漏税行为
      企业不交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偷税漏税行为?工资发放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并未帮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1、需要确定工资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低于个税起征点则不需要缴纳个税。2、如果工资达到个税起征点,首先可以确定公司的这种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


·逆行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逆行交通事故怎么处罚?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视为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会给交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逆向行驶与正方式过来的车辆是两个行驶不同的方向,非常容易造成交通违章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非常严重,造成...


·对方全责交通费怎么拿?
      对方全责交通费怎么拿?交通事故是我们所不愿意听到的,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的越多的人家里面有的车,这就导致了在交通道路上也有越来越多的车辆出行,这就难免了会出现一些交通事故而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也是越来越高。那么除了希望大家不要发生交通事故之外,还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关于交通事...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一、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时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因驾驶员过失或
      道路交通事故时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因驾驶员过失或意外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身亡的事件。道路是指供由行人通行和无轨车辆行驶的交通基础设施。按特点可分为乡村道路、车间通道、学校道路、考试道路、林业道路等。那么,非道路交通事故又包括了哪些情况呢?一下将作详细说明。下列情况所发生的交通事...


·单位车辆异地年检需要什么资料
      车主身份证或代办人的身份证,行驶证、交强险副本原件,是要验车的。如果车辆是公司的车,需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另外还需注意异地委托年检的程序要求车主必须首先向原注册地提出申请,之后才能进行年审,而且每年都得到原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申请时车辆提供行驶证、车辆责任强制保险单,车管所...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截止时间?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截止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


·一、 交通事故镇乡结合区按哪种户口赔偿?
      一、 交通事故镇乡结合区按哪种户口赔偿?按照农村户口赔偿,交通事故案件中,只有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会区别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其他项目的赔偿都一样;如果是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如果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交通事故退休的有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退休的有误工费吗? 被害人没有误工或者没有因误工而减少实际收入的,不可以主张误工费。因此,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不可以主张误工费,但是退休人员如果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存在兼职工作并有实际收入,遭受人身损害虽然并未影响其领取退休金,但实际已影响了其兼职收入的,也可以主张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