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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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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适用于所有解除情形的,并不因为试用期内解除和试用期后解除而不同。因此,在试用期内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则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依据第四十条解除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上一问题所述,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试用期合同只需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不必适用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观点是不符合立法意图的。

   再次,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些情形中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据第二十一条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只是禁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实际上并不是第二十一条,而是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而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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