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在实践中,由于地下防水工程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在实践中,由于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工程虽然已经峻工,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渗漏等问题,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地下防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的,所以,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下面我们将为您提供的是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欢迎您阅读了解。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防水混凝土
  
  (一)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1~4、级的地下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不适用环境温度高于80℃或处于耐侵蚀系数小于0.8 的侵蚀性介质中使用的地下工程。
  
  注:耐侵蚀系数是指在侵蚀性水中养护6个月的混凝土试块的抗折强度与在饮用水中养护6个月的混凝土试块的抗折强度之比。
  
  (二)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级,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2、碎石或卵石的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得大于1.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0.5%;
  
  3、砂宜用中砂,含泥量不得大于3.0%,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0%;
  
  4、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6、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掺量不宜大于20%;硅粉掺量不应大于3%,其他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三)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配要求的抗渗水压值应比设计值提高0.2MPa;
  
  2、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 掺有活性掺合料时, 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3、砂率宜为35%~45%,灰砂比宜为1:2~1:2.5;
  
  4、水灰比不得大于0.55;
  
  5、普通防水混凝土坍落度不宜大于50mm,泵送时入泵坍落度宜为100~140mm。
  
  二、水泥砂浆防水层
  
  (一)本节适用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的基层上采用多层抹面的水泥砂浆防水层。不适用环境有侵蚀性、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二)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32.5、级,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2、砂宜采用中砂,粒径3mm 以下,含泥量不得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得大于1%;
  
  3、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4、聚合物乳液的外观质量,无颗粒、异物和凝固物;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一等品及以上的质量要求。
  
  (三)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砂浆铺抹前,基层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强度应不低于设计值的80%;
  
  2、基层表面应坚实、平整、粗糙、洁净,并充分湿润,无积水;
  
  3、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用与防水层相同的砂浆填塞抹平。
  
  (四)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和表面压光;
  
  2、防水层各层应紧密贴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离开阴阳角处不得小于200mm;
  
  3、防水层的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4、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五)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按施工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不过关,就容易导致地下水的渗漏,之后的返修将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所以,提前对这些质量问题进行防范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工程验收部门遵循以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验收,以避免后续的麻烦。
  
  


·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在任何时候需要去保护,在工作中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出现严重的事故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身体健康损失,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属于工伤,相关部门的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工伤认定要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那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 工伤向...


·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我们都知道,买房子,既买土地一定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土地使用证是代表你对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土地使用权是根据国家的约定你对这块土地使用的权利,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吗?下面我...


·聘请退休人员劳动合同是否需要?
      聘请退休人员劳动合同是否需要? 退休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


·外国人在华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外国人在华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一、外国人在华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目前中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适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临时工工资以及临时工工资个税计算?
      临时工在中国还是占据很大一部分的群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临时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多临时工也不知道怎么缴纳工资个税,那么临时工工资个税计算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临时工工资个税是如何计算的。 一、临时工工资个税计算 ? 1、按工资薪金计算 临时工、季节工,与...


·工作过程中中暑如何鉴定工伤
      工作过程中中暑如何鉴定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


·一、员工退休前不能辞退?
      一、员工退休前不能辞退? 是可以辞退的,但是要遵照辞退的法律流程,也就是提前三十日对要辞退的员工进行辞退说明,并且发放相应的劳动补偿金。一 如果没有在30日之前对员工进行辞退说明就员工辞退,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该被辞退的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基本流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基本流程是什么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一、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


·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哪些?
      您都十分清楚的一件事情是农民工每年讨要薪水都是非常困难的,这家我国也是一个长久复杂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做出很大的努力,那么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农民工可采取三种正常维权渠道。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怎么选?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怎么选?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怎么选?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 )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合同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 项规定予以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