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房屋的拆迁也越来越多了。征地拆迁影响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征地政策是在不断变化的,那么,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最新通知有什么内容?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吧。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现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按程序制定。
  
  (二)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与新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公布的还有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2017年1月1日以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一律按照新标准计提。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与征地补偿资金同步缴入项目所在地区(市、县)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三、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征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用地进行清理,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2.2017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3.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还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现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按程序制定。
  
  (二)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与新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公布的还有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2017年1月1日以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一律按照新标准计提。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与征地补偿资金同步缴入项目所在地区(市、县)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三、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征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用地进行清理,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2.2017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3.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还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文章里面告诉我们,新标准在2017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新标准里面提高了征地补偿费中安置补助费的比例,这是一件利好的事情,当然具体金额还是要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程序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例如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是征地的审批、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批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用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


·异地临时羁押有期限吗?
       一、异地临时羁押有期限吗?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异地临时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


·不合格产品质量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不合格产品质量纠纷管辖地是哪里?因产品侵权引起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项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


·外地人在当地能办理结婚证吗
      外地人在当地能办理结婚证吗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是本地,另一方是外地,可以办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不能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对方的户口在当地,就可以在当地办理的。如双方的户口都不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大支柱。越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大支柱。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和外来打工者选择买房,房价也随着购买力的增长而增长,买房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那么,房屋新政策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房屋新政策有哪些? 1、金融房贷紧缩政策: 目前北...


·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
      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一、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林地征收与耕地征收一样,补偿一般有三类:一是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林地补偿费。1、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费应当补偿给林地承包权人或经营使用权人。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


·新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如何办理?
      新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如何办理? 一、新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办理所需资料: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


·年新型征地补偿标准
      年新型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二、怎么计算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


·土地租赁协议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土地租赁协议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在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那么土地租赁协议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下面为您带来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合同,您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土地租赁协议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


·土地使用转换金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转换金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建筑企业拿到国有土地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出让,从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企业除了缴纳土地使用税外,还得缴纳一笔土地使用转换金。如果企业拿到的是划拨性质的土地,则可能免收这笔费用。那么,土地使用转换金征收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


·国家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多少年
      国家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多少年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