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
  
  工程建设中最应该引起重视的就是质量问题,只有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质量才能投入使用,才能保障人们身心和财产的安全,而且为了更好的保障工程质量,加强大施工单位的压力,有很多开放商都会用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来要求施工方做保障,因此,无论是建筑单位的任何一方,都需要对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有所了解。
  
  一、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的基本定义
  
  1、狭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指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国外称IDI),是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广义的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方以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对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建筑本体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须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保险的意义
  
  1、对社会的意义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房屋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财产和生活保障,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赔偿机制不健全,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快捷、可靠,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对行业的意义
  
  (1)代表最终用户规范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以后,最终用户由于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保险公司与最终用户的利益相同,将现行制度下最终用户无法到场,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状态进行转变,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管控,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
  
  (2)落实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留置的时间)之间存在巨大空档期,而在现行缺乏有效经济制约手段或赔偿机制的情况下,使得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保修责任无法得到落实。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实现主体结构全寿命周期的质量保障,落实了主体结构质量保修责任。
  
  (3)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使用市场诚信体系、差别化浮动保费、保险杠杆等市场手段,结合信息联动等管控途径,对行业进行强有力的调节及监督。同时,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将大大减轻建筑行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解决建筑行业供应链和担保链引起的“蝴蝶效应”,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3、对企业的意义
  
  解决施工单位质保金长期沉淀的问题
  
  目前,我国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然而在当前建筑市场产能严重过剩,招标人和投标人地位不对等的市场环境下,招标人延期退还或长期占用质保金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施工单位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工程建设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每个人每个机械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缺点,所以在工程建设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而工程质量保险和质量保证金都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补救,但是同时两者也有很多的不同,而工程质量保险是刚刚实施的,所以存在着很多的优缺点,同时也有一定的意义,对于社会和企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退休返聘人员8级伤残怎么办?
      退休返聘人员8级伤残怎么办? 一、退休返聘人员8级伤残怎么办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出现8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怎么办
      日常的工作当中,对于企业来说,在追求企业发展的同时,肯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等也是十分注重的。毕竟,一旦发生工伤,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有损失的。但是,有时候意外总是避免不了,遇到工伤,您做过工伤认定以后,一般就可以进行维权。那么,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怎么办呢? 一、用人单...


·一、工伤劳动合同解除后有什么赔偿?
      一、工伤劳动合同解除后有什么赔偿?工伤认定后,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我们大家都知道工伤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发生的案例是很多的
      我们您都知道工伤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发生的案例是很多的,对于工伤我们您肯定都是非常关心的,工伤在我们国家是有着工伤保险的,是我们的工作岗位要给我们进行缴纳的。工伤待遇保险其中就有包括职业病的范畴,那么职业病在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


·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该怎么办
      社会上有很多的人与用人单位只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他们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其实只是一个很大的隐患,没有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发生什么事情,那么维权就会比较困难。下面我们就以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为例进行简要说明。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该怎么办第一,先...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有时候难免会影响到以后的劳动能力,有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对首次鉴定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劳动能力鉴定要再次鉴定吗?关于这些问题,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讲解。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


·加班费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加班费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1、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2、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仲裁时效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除非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3、综上,如果劳动者在离职之后一年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所有加班工资,除非劳动者者已经收到...


·找法律援助办劳动仲裁收费吗?
      找法律援助办劳动仲裁收费吗?1、劳动仲裁不收费,任何费用都不收(除申请鉴定,会代收)。 2、法律援助也不收,司法局会给你代理单位补贴的。 3、如果是你自己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那是要收费的,但一般也不高,像我们这边一般1000元左右,但也有的很高,那是双方私底下的达成的协议,是按比...


·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