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作日加班可以调休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虽然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中有规定确切的工作时间,但是企业单位有时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会要求劳动者加班,这种行为法律允许的。我们知道,在周末加班,是可以进行调休的,那么,在工作日加班可以调休吗?
  
  一、工作日加班可以调休吗?
  
  工作日加班不可以调休。《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优先安排调休,如果实在不能安排调休的,则需要支付两倍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及调休管理规定范本
  
  (一)目的
  
  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员工加班及调休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打卡考勤人员的加班及调休管理。
  
  (三)职责
  
  1、各部门负责所属员工的加班及调休审批。
  
  2、人事行政部负责员工加班及调休的审核。
  
  (四)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高效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
  
  2、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安排,并保证工作量。
  
  3、员工因个人原因加班的,不计加班。
  
  4、以调休方式补偿加班,调休应以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由各部门负责人安排执行。
  
  (五)具体规定
  
  1、加班的类型:周日加班、节假日加班、工作日加班。
  
  (1)周日加班
  
  以半天为单位计算,不足半天的不计,加班以后的当月及次月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给予相应日工资作为加班费,因个人原因不调休的,次月底自动清零。
  
  (2)节假日加班
  
  国家法定假日内原则上不允许加班,确需加班的,由公司领导批准。当月及次月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按三倍日工资计算。
  
  (3)工作日加班
  
  指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的不计,加班以后的当月及次月内,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不调休的,次月底自动清零。不计加班费。
  
  2、加班的审批程序
  
  如工作需要安排加班者,应事先填写《加班换休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的《加班换休票》由总经理批准),方可计做加班。《加班换休票》与打卡记录缺一不可,无其中任何一项,不予核算。加班时间以打卡记录时间为准。加班与调休情况由各部门考勤员负责管理。
  
  3、车间计件员工出勤根据生产情况安排班次,除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申请,其他时间不再另行申请。
  
  4、鉴于司机岗位的特殊性,一人一车不能倒休时,以支付加班费给予补偿。正常工作日连续加班达4个小时的,计1个加班,连续加班超过凌晨2点的,计2个加班,凌晨6点前加班达2个小时以上的,计1个加班,周日加班的,计双倍日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计3倍日工资。班车司机工作日加班,按日工资/8小时计加班费,不足1小时不计,周日加班,按每天100元计算加班费。
  
  5、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涉及工作日加班。
  
  6、内贸业务人员实行弹性工作制,不遵循加班调休规定,按实际出勤记录,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另行安排休息时间。
  
  7、因公外出和外地出差的,周日、节假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均不计加班。
  
  8、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的,视同正常出勤,不计加班。
  
  (六)说明
  
  1、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修订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加班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在工作日加班需要支付1.5倍的工资,职员也可以选择用调休来代替加班工资,且工作日加班是可以优先调休的,这也就回答了“工作日加班可以调休吗”这个问题。为了加强考勤管理以及控制调休进度,企业单位会制定加班及调休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调休。
  
  


·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备案?
      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备案?劳动合同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即对你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的劳动局,与你单位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为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如果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市级工商局颁发的,由市级劳动局对劳动合同备案;如果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区级工商局颁发的,由区级劳动局对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的备案只...


·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何表现?
      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使濒危的动植物不至于灭绝是我们维护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保护生态平衡,我国将破坏、残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定罪。那么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何表现? 一、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何表现...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一、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 二、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计算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有哪些?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有哪些? 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有: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医疗期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为按月给付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


·中国最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很显然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调整的法律,我国自2008年制定了该部法律之后,在2013年的时候又进行过一次修订,因此如今我们看到的内容就是之前修订的内容。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中国最新劳动合同法 2017,帮助各位进行了解。 劳动合同法2017 ...


·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一、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在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的时候,如果仅仅说工程质量问题不合格是非常笼统的。其实在我国建筑行业,将工程质量的问题详细的进行了分类,建筑方应该根据工程质量的不同问题,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及时的进行修补。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哪几种? 一、工...


·能否以分公司名义解除劳动合同
      能否以分公司名义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用分公司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工伤赔偿合同 怎么写工伤赔偿协议书
      工伤赔偿合同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汉族,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
      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什么虽说随着工程技术的进步砖砌体建筑已经减少了许多,但是在当前工程建设中还有有很多都会涉及到砖砌体,而且砖砌体的工程建筑是有许多要求的,其中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是需要得到我们重视的,不管是施工方还是检验放都需要对砌体工程的质量要求有一定的了解,那具体来说砌体工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建设工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