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社会不断的进步,很多旧的地方都不适应当代的发展,都需要改造,那么我们就要面临征地的问题,因为征地直接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此很多人都特别重视,不同的地方征地的补偿政策也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就来说介绍有关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这方面的一些内容。
  
  成都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实很多征地补偿都有相似之处又有区别,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同,生活在成都的人当遇到征地补偿时,通过上文就可以粗略的了解,想要更多更详细的了解。


·土地使用方式有哪几种分类?
      土地使用方式有哪几种分类?一、土地使用方式有哪几种?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八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归入三大类中农用地的二级类,分类标准没有区别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归入建设用地二级地类,没有明...


·法律规定执行共有土地使用权什么?
       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农业建设,不得出让、转让。承包使用人只能占有、使用、收益等。对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有法律上的保护,也显示强制执行的法律上的公平效力。而且用收益抵偿义务人债务。下面来具体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被执行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人民法院在保...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几种类型
      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几种类型 中国人的家庭观念还是比较强烈的,很多人都认为有房才有家,所以很多人都想要买房。买房产不管是作为投资还是作为家庭住所都是有很大的意义的。我们您都知道买房子后给房产证,房产证不仅是我们拥有房子的证明还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明确。房产证上土地使用权方式有什...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由于当事人有原告与被告之分,所以要确定管辖法院,还必须明确以哪一方的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对此,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期有多久?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期有多久? 我国能从农耕社会一路走到今天,没有人会不清楚土地的重要性,因此,我国的土地是没有买卖的。所谓的购买土地、购买房产对象仅仅是土地扥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也不是无限期的,是有规定年限的。那么,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期有多久?今天,我们给您答案。 一...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标准是:(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三)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私人有效吗?
      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私人有效吗?我国的土地是一直以来是所有制,新中国成立以来家家户户都拥有了自己的土地,进而让生产效率大大提升,如今在使用的时候就要进行办理手续才能使用,特别是对于商品房,我国有着很严格的规定,那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私人有效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


·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异地能不能协议离婚
      我们知道,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想要离婚的话,是可以在异地进行诉讼离婚的。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在一定进行协议离婚呢?关于“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的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


·没有土地使用证两兄弟是否可以分户?
      在农村的很多家庭中会出现长辈将房子作为一个整体分给几个孩子的现象,就比如两兄弟就可能会得到没有分户的农村房产,如果分户一般来说就需要用到土地使用证来证明土地的实际归属,那么,没有土地使用证两兄弟是否可以分户? 没有土地使用证两兄弟是否可以分户? 可以持土地使用证、土地分割协议或土...


·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通济街道、潮海街道、环秀街道、鳌山卫街道、温泉街道、龙山街道、北安街道、龙泉街道范围内的全部村庄。补偿标准:区片价:66000元/亩;基本农田:79200元/亩;建设用地:66000元/亩;未利用地:5...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