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伴随着当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例如P2P平台的非法集资。这种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对该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严惩。那么,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今天我们就来您解答这个问题。
  
  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要判定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是否有罪,要看该总监的实际参与经营情况等其他方面来判定。在近期多起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中,除了作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平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外,作为高管之一的风控总监也往往会被指控涉嫌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刑事审判参考》第251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作为风控总监,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借款项目的风险控制,搜集平台贷款项目的资料,并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批准贷款后负责监督贷款是否专款专用,以及款项贷后的落实情况等。在P2P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虚构贷款项目,伪造商户贷款需求来诱骗被害人投资,央行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指出: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因此作为贷款项目的重要把关人和跟进人,风控总监会被“理所应当”的认为是该类犯罪的重要犯罪嫌疑人(甚至是主犯之一)。但专业的律师不会如此武断,要判定相关高管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要看其是否真正参与了虚构贷款项目、伪造借款方需求等行为;其主观方面是否明知公司负责人正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其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一、参与公司运营就一定构成犯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从一般P2P平台风控总监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上看,在平台正常经营的范围内,并不涉及相关违法犯罪事由,风控总监也一直是正常履行职责,没有平台私设资金池、自身担保、虚构借款标的情况发生。在“车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该P2P平台并非一开始就是因犯罪而建立,该平台在被警方指控集资诈骗犯罪之前,一直正常经营,有合法合规的项目,而风控总监车某,参与的也是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部分,因此,不构成犯罪。
  二、未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是不是就一定构成了犯罪?
  答案也是否定的。应该明确的是,没有切实履行风控职责,并不等于参与了集资诈骗。本案中,作为公司负责人的甘某,虚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借款标的,甘某作为风控总监车某的直系上级,要求车某对相关文件进行只做初步的审核,并没有给予其更多的权限参与欺诈骗行为,作为风控总监的车某,也因此没有切实履行其风控职责,但是也恰恰说明其在诈骗行为中完全没有起到作用。反之,即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了风控职责,但当事人没有实施虚构贷款项目等诈骗行为,也没有为相关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则不构成犯罪。根据2017年实施的《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 14号第10条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不论职位层级高低,对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三、作为风控经理的高管人员,是否对公司负责人的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是否有所行动?
  风控总监由于其职位性质,其往往会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非法集资行为有所察觉,并采取一定的行动,比如提出建议、抗议、申请辞职等,但这些细节往往被当事人认为是一些无关紧要的琐碎事项而忽略,侦查机关的讯问中,也没有提起。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这些细节就应该相当的敏感,因为这些事实就往往能够证明,无辜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能够将这些事实加以固定,形成证据,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辩护效果。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对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当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时,根据总监的参与经营程度等,对其进行处罚量刑。而作为公民,我们不能知法犯法,不能做非法集资这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尽量掌握相关的证据,并向有关的部门举报。
  
  
  


·犯罪行为预备行为如何认定?
      犯罪行为预备行为如何认定?犯罪行为预备行为的认定如下,(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1、准备工具;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4、...


·信用卡诈骗罪是怎么立案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是怎么立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民事伪证罪怎么处理,如何处罚民事伪证罪
      民事伪证罪怎么处理呢?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规定的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当中,因此如果是在民事诉讼中相关人员有作伪证的行为,那么是不会构成伪证罪的,而是其他一些犯罪。此时该如何来处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民事伪证罪怎么处理 民事伪证有罪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伪证者触犯了《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样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最低量刑是拘役,最高处罚是十年的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刑事案件抗诉的决定权是哪个部门
      一、刑事案件抗诉的决定权是哪个部门? 刑事案件抗诉的决定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刑事诉讼法改变管辖后羁押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改变管辖后羁押是多久? 一、刑事诉讼法改变管辖后羁押是多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理解法律规范国家了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之后,继而会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却在事后又主动自首的情形,是需要按照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法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刑法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的判罪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未成年杀人致死怎么判刑,该如何预防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者在刑罚方面虽然会因其年龄问题而有所减免,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是未成年人也需要为自己不当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未成年人有因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存在,被判刑的结局是改变不了的,那么未成年杀人致死怎么判刑呢?该如何预防这类事件再次发生? 一...


·怎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怎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具体来说怎样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针对很多刑事犯罪,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都会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而这里的犯罪情节分为一般情节、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针对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您知道具体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有哪些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