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企业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企业吗?
  
  我国目前经济市场上,存在着多种类型的企业。就乡村市场来说,乡镇企业对于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在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之后,乡镇企业也开始了改制工作,你是否知道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呢?
  
  一、乡镇企业改制后是否是民营企业?
  
  乡镇企业改制后,属股份制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需要看具体行业规定。
  
  二、乡镇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乡镇企业改制的形式应该多样
  
  提起乡镇企业改制,人们就想起股份合作制,似乎股份合作制是唯一适合乡镇企业的一种形式,其实,除了股份合作制外,乡镇企业的改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为各个地方的乡镇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对效益较好的乡镇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对效益一般和较差的乡镇企业,可以兼并、出租和转化为私营企业等。总的来说,对乡镇企业改制采取的形式有:一是转让、出售。企业资产评估以后,经过协商将资产有偿出售、转让给经营者。二是拍卖。采取公开拍卖竞标的方式,将集体资产一次性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三是售租结合。对所有者权益多的企业,采取不动产租赁,动产出售的办法。四是集体控股、参股。对所有者权益多的企业,集体出让一部分给自然人,集体在企业中仍保留一部分或一部分股权。五是零资产转让。经过清产核资,确认企业没有净资产,即以零资产转让,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则由经营者承担。六是负资产转让。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乡镇政府视情况对改制企业减免若干规费,将负资产补上,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给经营者,企业的债权债务也均由新的经营者承担。七是售、租、包综合运用。对少数资不抵债,数额较多的企业,整体转让无人接受时,则采取出售、租赁、承包等形式,实现分块转制,盘活存量资产。八是兼并。经过资产评估,整个企业被另一个实力较强的企业收购兼并。九是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实在无法搞活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破产。 转贴于 看准网 //kanzhun
  
  2、乡镇企业改制的目标要明确
  
  乡镇企业的改制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幺样作用,改制要能解决什幺问题,在改制前就应该知道,改制必须明确它的目标;否则,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负作用也大,如有乡镇企业改制,职工入了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后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确改制的目标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的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经济主体。改制中,首先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集体,但应明确这个集体是由哪些自然人或代表组成。其次,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镇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则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建立法人产权制度。
  
  3、改制的指导原则正确
  
  乡镇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把产权交给最应该得到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那种认为谁是天生的管理人才,企业就理所当然归他所有的想法是不行的。否则,有失公平和公正。产权改革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把资产交给最应该得到的人,即对资产积累有贡献的人,而不是最会利用它的人;第二步是在市场竞争规范的作用下,使产权向最会利用它的人转移。企业改革的第一步应是通过起点平等的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第二步是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所有者主体时,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资产评估,将集体资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折股配售给社区成员,然后通过公平交易的方式,使股权向有实力的资产经营者手中相对集中。
  
  4、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
  
  在全国一些乡镇企业改制中,对把经营者持大股问题看法不一,有人认为经营者持大股,改变了乡镇企业的性质,变成了私营企业。有的学者认为,经营者持大股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大股东控股和管理层持大股的现象的出现有其经济合理性。从改革的实践看,乡镇企业改制的实质,并不是解决企业普通职工积极性的问题,而是解决经理人员(企业家)积极性的问题,经营者及管理阶层在企业中持大股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为什幺企业改革的重点是解决企业家的积极性问题?一些学者指出,首先,经营决策管理企业的努力程度很难监督与计量,而在企业中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从而使企业的总价值最大。其次,企业家的经营决策、管理能力、关系网络等,是一种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最大特征是它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不可分离性。人力资本不能抵押,不能脱离企业家独立生存。如企业家仅有人力资本而无其它资本,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就易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的资本化进程亦很难避免。改制前的乡村集体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一方面使广大社区成员对企业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则压抑了羽翼逐渐丰满的企业家所掌握的信息和对资源的接近程度,他们要比社区普遍成员和普通工人更有可能成为真正的所有者。经营者持大股有助于激发企业家的创业精神,促进企业的发展。严格地讲,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生产率提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普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而是由于经营者成为大股东后有积极性去监管普通职工,努力调动其积极性,均股型企业或集体股占大头,不能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也无法解决“免费搭车”的问题,其结果会造成新一轮的“大锅饭”。
  
  对经营者持大股是否合理,关键是要看他的股权是如何来的?是权力寻租“抢来本钱做买卖”呢?还是未经正当程序“半买半送”呢?还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自己付了成本,承担了风险,光明正大地获取呢?显然,通过第三种途径取得的经营者持大股,既使所有者股份相差悬殊,也是允许的。 转贴于 看准网 //kanzhun
  
  5、乡镇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要合理
  
  在很多地方乡镇企业改制时,把乡村集体企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为乡村集体股,在产权形式上与原有企业形式其实别无二致,意味着集体存量资本仍然没有实现人格化。原因是,若集体股占大股,那幺乡村政权就会控制企业,又形成政企不分的情况。另外,集体股的股权又有谁来代理呢?所以,针对目前的情况,集体股有存的必要和可能性,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股设置比例不能过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尽量将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量化给个人,避免由集体组织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将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是卖给个人,还是无偿分给个人,还是半买半送呢?在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无条件地“分”集体财产的情况极少,无优惠地“卖”集体资产的情况也极少,实际的做法往往是把“分”与“卖”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即所说的“配股”或优惠购股。
  
  由下“分”与“卖”相结合的产权改革往往带有一定的优惠条件,下面一个问题是谁对这部分资产拥有索取权,一种观点认为是乡或村的主体农民集体所有,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企业职工所有,第三种观点是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资产应属于投资者所有。严格的说,乡村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的产权界定的原则一是不能让一部分人只享受改革的收益而不付改革的成本,二是使参与者在同一起点平等竞争,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如果出现利益与成本不对称的现象,参加者就不能有公平的竞争。考虑到企业职工的积累贡献,有条件的企业应企业资产评估后,将退休职工的的退休金、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职工的专项资金,以保证退休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并能继续下去。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它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6、企业的资产评估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乡村集体企业资产低估出售在一些地方企业改制中比较普遍,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达4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的奇缺产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因此,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应重视下列问题的处理: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和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二是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在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条件,因而评估后的资产折股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防止一部分企业经营通过隐瞒企业资产为其低价购买企业资产。三是评估时应适当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
  
  7、企业改制必须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改制企业必须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注册资本验证,转让(租赁)协议公证,工商变更登记和银行债权债务落实,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帐务调整等法律手续。但由于一些地方改制比较匆促,一些企业相关的法律手续没有办好、办齐,应该予以完备。在其中要特别抓好四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完备:
  
  (1)股东亲自填写的股份认购书;
  
  (2)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的出资协议书;
  
  (3)股东会议通过并且股东或股东代表亲笔签名的企业章程;
  
  (4)股金到位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书。
  
  殊不知这四项材料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最终法律依据。没有这四项材料的企业“改制”,只能是一种“改制包装”。有的企业正是忽视这一点,或在此点上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改制后因内部权益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种种矛盾,甚至混乱和分裂。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乡镇企业改制后是民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需要根据改制后的企业满足何种类型的企业特点,一般来说,企业在改制之前会根据企业现状,确定改制后的企业形式,继而开展改制工作。在改制后,为了避免纠纷,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对投资公司注册资金有哪些要求?
      国家对投资公司注册资金有哪些要求? 一、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这些投资公...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算?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算?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公司的正常运营的。所以我国关于公司法的每一次调整,都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的。前不久,我国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在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若...


·公司法关于股东干股退股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干股退股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一、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


·小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小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小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


·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股东大会七大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
      股东大会七大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我国公司法规定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有:1、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2、 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变股份,内资变中外合资等);3、 公司解散和注销;4、 公司章程修改。以上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


·3万注册资本公司是什么类型?
      3万注册资本公司是什么类型? 一、3万注册资本公司是什么类型? 无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新修订)取消了按公司经营方式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1.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2.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3.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


·怀孕期间公司倒闭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市场经济竞争那激烈,因此有很多公司在竞争的过程中出现倒闭或者被吞并的情况,公司倒闭直接影响的将会是公司的员工,因为员工直接会面临的是失业带来的压力,以及生活经济压力,那怀孕期间公司倒闭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一、公司倒闭孕妇赔偿标准:公司因倒闭与员工解...


·企业动迁补偿政策中补偿项目是什么?
      企业动迁补偿政策中补偿项目是什么?很多企业在遇到拆迁时都面临着不知道自己需要做哪些准备,能做哪些准备。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往往都非常关心自己的补偿有多少,标准是什么,补偿如何计算等。那么企业动迁补偿政策中补偿项目是什么,我们就企业在拆迁时需要补偿被拆迁方哪些内容进行了总结。企业动迁...


·最新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最新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