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线,以法治国会使国家安定,秩序井然,法律的不断完善是国家自身的不断完善,是进步与发展的体现,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在各方面对旧的规定进行调整,有些细微的用词改变都体现了法律的严谨与严肃,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二、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 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二)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三、确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效地举证是质证、认证最后进行判决的关键,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举证的相应内容,为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保障。
  
  三、尊重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新刑诉法将“尊者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证据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贯穿这一原则,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四、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
  
  五、修改事实认定标准
  
  新刑诉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之一,将“确实、充分”具体规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和严格掌握这一标准,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处理案件。
  
  六、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身就凸现了证据的合法性意义。
  
  七、强化证人作证机制
  
  一是特别规定四类特殊案件,证人的安全保障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二是公检法三机关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三是证人及其近亲属向公检法三机关的请求保护权。四是公检法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可以说新的变化是法律更为严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政策,法律的完善使得国家更好的发展,法律也会存在一些漏洞,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强,对于人权的维护也有体现。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决定对罪犯终身监禁是到死么
      决定对罪犯终身监禁是到死么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终身监禁特点: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


·法院判决拒不执行拘留多久?
      法院判决拒不执行拘留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五日。如果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


·侵犯通信自由罪定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通信自由罪定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满足判缓刑的条件,也是可以判缓刑的。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标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隐匿、毁弃或者...


·虐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怎么认定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一旦认定行为构成此罪的,那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个虐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认定虐...


·怎样认定行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有的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了竞争一些职位,都会给负责人、领导等送礼。有的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具体该怎样认定行贿罪呢?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怎样认定行贿罪 认定盗窃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


·根据刑法规定脱逃罪属于即成犯么?
      根据刑法规定脱逃罪属于即成犯么?脱逃罪不属于即成犯,因为逃脱,所以他实际上属于一种行为犯,也就是当存在着这样的一种逃脱的行为状态的时候,就已经构成这个犯罪了,并不需要存在相关的结果,脱逃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信用卡使用方便,可以提前透支,所以?它的持有者众多,在我国许多人都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但同时,通过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安全也在增多,网络信用卡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人员也不容易被抓获,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今天我们要和您了解的是网络信用...


·醉酒驾驶找关系可以不拘留吗?
      醉酒驾驶找关系可以不拘留吗? 一、醉酒驾驶找关系可以不拘留吗? 醉酒驾驶找关系也是没有用的,同样需要拘留; 醉酒驾驶要拘留的,属于违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要被处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况有哪些
      一、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况有哪些我国法律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适用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缓刑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常见罪,敲诈勒索还伴以一定程度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带有非法占用的目的。那么,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应该如何认定?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对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法院对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裁量标准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本条第2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