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质量问题是如今关注比较多的话题,建筑物的质量问题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性很大,因此人们非常担心很多建筑物的质量是否合格。买楼房的考虑因素就包括楼房建造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有专门的部门检测,保证质量合格。那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建筑施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公司各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的施工项目。 3、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4、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5、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行。 二、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 罚款: 1)各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资料员,负责整理工程施工资料。若在集团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施工项目部未设置资料员的对该施工项目部处以1000元罚款,并要求其限期配置资料员每延期一天对施工项目部罚款100元。若在月度检查中发现施工资料不齐全的,对其处以每次500-1000元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双倍处罚。 2)月质量检查中,集团工程部对发现的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分公司现场项目部落实整改责任人负责逐条跟踪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质量隐患整改回执报告报集团工程部,每拖延一天对现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处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高于一切,严格处罚间接地也是保护很多人的生命安全,因为建筑物的倒塌必将带来很大的灾难事故。因此建筑物工程质量的不可忽视的,也不能有一点马虎。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专业为你解答。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


·一、被公民辞退了老板不发工资合法吗?
      一、被公民辞退了老板不发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


·工伤认定期限是多少天?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一般情况下任何企业公司都会对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视,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清楚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那工伤认定期限是多少天?下面就详细介绍。 工伤认定期限 劳动者通过行政复...


·哪些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哪些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哪些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与补偿金的区别是什么? (1)给付标准不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法律对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确定的给付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这种情况在物业、保洁等岗位上较为明显。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


·公司等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劳动定额
      公司等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劳动定额,你应该要求或者强迫劳动者进行加班。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的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加班的员工支付加班的费用。同时,我国的劳动法也有规定,就是当公司等用人单位因为经营生产需要,在和劳动员工商量好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工作时长进行延长的,但是延长...


·一、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3、因公、因...


·民工干完活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民工干完活不支付工资怎么办?若形成了劳动关系,则要在考虑时效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不是劳动关系,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


·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分公司买社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分公司买社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总公司签劳动合同分公司买社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回事。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由总公司承担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