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债权转让协议效力有哪些债权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很重要的一点,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可以称为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确定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为你介绍相关知识。
  一、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转让债权的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债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一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不同,因此,债权转让合同也呈如下特点:(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合同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无效的债权让与给他人,或者以消灭的债权让与给他人,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有效的债权指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至于能否实现,债权人只负债权的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转让。当然,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存在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二)、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9条明文规定了三种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继承、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如某些行业规定了特定的企业才可经营,或企业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则相关的债权转让也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合同法规定的“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不是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权转让协议,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因此,该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二、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不同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两者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在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债权转让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即债权转让行为必须有转让通知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即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转让的生效不仅债权转让合同生效,而且,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我们在上文中为你介绍了债权转让协议效力的相关内容,同时还为你介绍了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是哪些,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债权转让的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竭诚为你服务。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对外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性质的书面证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承诺。它属于长期负债。其特点是期限长、数额大、到期无条件支付本息。通过设置“应付债券”科目,以及“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提存步骤有哪些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提存步骤有哪些 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步骤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担保人要求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
      担保人要求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担保人要求借款人写借条,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所以借款要不要保证人由债权人决定。如果能证明确实是身份证上的人所写的,即使欠条上的名字不对,也可以起诉并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一、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1、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


·夫妻约定财产的债务承担原则是什么?
      夫妻约定财产的债务承担原则是什么?债务分割原则是一方债务一方承担,另一方有权拒绝承担,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债权人是不能请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只能执行债务个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欠债不还索要额外赔偿的可行性高不高,有什么解决办法?
      欠债不还索要额外赔偿的可行性高不高,有什么解决办法? 一、欠债不还索要额外赔偿的可行性 借贷逾期未还是合同纠纷,一般不会涉及赔偿问题。你可凭借条或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文件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欠款,即本金加利息。欠款到期前利息按合同约定,到期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担保中的保证人是连带债务人吗
       保证人是连带债务人吗?这个问题你都清楚了么。以上就是律师网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连带确保人不是连带债款人,作为确保人,必定要对自己所担保责任的规模弄清楚,这直接关系到确保人的切身利益。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咱们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


·公司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公司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一、公司债务应该怎么清偿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


·爸爸公司欠债股东妻子要还吗
       一、爸爸公司欠债股东妻子要还吗? 公司欠债股东不需要偿还,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


·怎么解决遇到的欠款纠纷?
      怎么解决遇到的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作为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大多数人都有可能会遇到,然而在发生此类纠纷时,有些人会因气愤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讨债手段,甚至可能会动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那么,具体怎么解决遇到的欠款纠纷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解决遇...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处置?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处置?(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