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双方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实践中,许多劳动纠纷都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在法律上双主的劳动关系应受到保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友及存续时间,就会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那劳动关系双方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劳动关系双方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用工时间确定。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了: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确定劳动关系时间与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时间有关,一般来说,双方的劳动关系时间应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日,但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由实际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要赔偿吗?
      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要赔偿吗? 一、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要赔偿吗? 员工经常请假辞退后不需要赔偿。因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


·一、自己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一、自己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自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主动辞职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用赔偿经济补偿金的。 自动离职,是指...


·工业园区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业园区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土地广袤无垠,在这片土地上,有着各种各样的土地类型。国家对于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有一个公共的政策,然而,具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还要视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定。那么,工业园区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今天,我们给您答案。 一、国家征...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签字怎么办?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已签字怎么办? 如果说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当然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不存在着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的, 二、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


·工伤意外险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一般要3到4个月才能到账。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


·单位诽谤员工的处罚
      单位诽谤员工的处罚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对网络信息诽谤案的构成要件和诉讼方式做出规定...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要清楚的知道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不然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予工伤的赔偿的。(一)属于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工伤认定笔录会还要做什么?
      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


·青岛市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青岛市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建设,在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工程质保金有着相应的规定。在规定中,要求承包的一方,要分出一部分的资金,用来当做质保金,在规定的时期内可以用以工程的维修上。那么,青岛市工程质保金规定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


·法律规定哪种不属于工伤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工伤范围: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问题,他们担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欺骗。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