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可以获得监狱的审核,从而得到减刑,那么对于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服刑人员,具备减刑资格的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对于相关申请需要提前申请,获得的减刑时间根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减刑的时间多少,那么对于国家规定的具体减刑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下面就来看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1-2]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
  
  所以,对于减刑的具体审核需要详细的资料,对于审核过程中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会被退回;而且,当对于申请材料持怀疑态度时,根据法律应当立即对罪犯进行审查,防止因渎职的原因从而给没有获得减刑资格的罪犯进行了减刑,最重要的是,对于罪犯的申请减刑的立功的材料或者表现优异的事实是否来源正当和合法。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的执行也是为了确保这一准则不被破坏,从而可以看出减刑的具体条件不复杂,即申请材料合法即可。
  
  


·累犯盗窃未遂怎样量刑?
      盗窃罪累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现行刑法内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设置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刑事案件抗诉都需要什么手续材料?
      一、刑事案件抗诉都需要什么手续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


·诈骗批捕后最轻判刑多久
      一、诈骗批捕后最轻判刑多久? 最轻的话可能是判处管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成立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几年
      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几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


·故意伤害他人的人会被判处刑罚吗?
      故意伤害他人的人会被判处刑罚吗?会的,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


·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如今有很多老人的生活条件好转的同时也存在着缺少陪伴的情况,这就让空虚且缺乏社会防范意识的老人轻易地就被犯罪分子以各种理由欺骗,而大多数的老人被骗案件都是属于经济犯罪范围之内,下面一起来学习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一、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涉案主体复杂。涉...


·批捕补充证据不认罪如何处理?
      对于触犯刑法的罪犯必须由检察院出面将其作为被告进行指控并且请求法院进行公正的判决,但是检察院想要成功让罪犯得以惩罚就必须要得到相关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认罪供述,但是现实中很少会有罪犯能够主动承认的。那么,批捕补充证据不认罪如何处理? 一、批捕补充证据不认罪如何处理? 首先,公安机...


·刑事诉讼法审讯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审讯犯人程序是什么?在法律词汇中,审讯分为讯问(审讯)和询问,它们的用途不同。讯问(审讯)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比较严厉的盘问。只要案件成立,所有审讯过程均要做成笔录保留。做笔录是讯问程序的其中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法律对公安机关人员有相关规定和基本固定的程序。以下是...


·未成年犯罪如何提出档案封存
      一、未成年犯罪如何提出档案封存?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


·团伙抢劫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团伙抢劫其实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此时要求至少有3人共同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才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一个罪名叫团伙抢劫罪,通常此时都是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的。那实践中团伙抢劫罪的量刑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进行了解吧。 一、团伙犯罪怎样认定 团伙犯罪是一种...


·持刀抢劫罪如何判刑
      持刀抢劫罪是指持有凶器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法严厉处罚的犯罪行为,持刀抢劫即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又侵犯其人身权利,是一种复杂的犯罪行为,对持刀抢劫罪刑法也进行详细的规定,持刀抢劫罪如何判刑?如果需要更详尽的法律服务可以咨询。 一、抢劫罪的立案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