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收如何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收如何规定的?
  
  单位工程、分布工程以及分项工程是较为常见的三类子工程,我们知道所有的工程在完工后,都必须按照既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之后,才能交付使用的,为了节省验收时间,在某子工程完工后,即可按照既定的进行验收,不同的子工程的验收等级是存在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的相关信息。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6.1 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 申请验收 → 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审签竣工报告、提交施工质量评估报告 → 业主成立验收方案、申请验收监督 → 业主组织验收。
  
  6.2 具体实施
  
  6.2.1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审查工程竣工资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2.2 整理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并协助业主向城建档案馆申请、组织工程竣工档案的预验收。
  
  6.2.3 组织工程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改时限、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报送其他相关文件。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6.2.4 协助建设单位成立验收级、制定验收方案,并按规定提前7 个工作日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验收监督。
  
  6.2.5 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整理会议纪要。由意监理工程师在验收会上,就工程合同发行情况以及在工程施工阶段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汇报;主持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项目抽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在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整改。
  
  6.3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
  
  6.3.1 验收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检查.
  
  6.3.2 具体实施:按项目分别进行,每个项目按层次核查,并判断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性的判定,通常情况下可按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①该有的资料项目是否都有了.
  
  ②在每个项目中该有的资料是否都有了.
  
  ③每个资料中该有的数据是否都有了.
  
  总之,其完整性的标准是“能反映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达到设计要求”。
  
  6.3.3 记录填写:施工单位填写资料份数,监理单位(监理公司)填写检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给出是否完整的结论。
  
  6.4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复查不能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前完成检测,并具备相应的资料。按表中检测项目分别进行核查,对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已检查的项目,核查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院要求;对在单位(子单位)工程中检测的项目,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核定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仅要检查其完整性,而且对重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取样检测检验报告也要复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每项检测逐一进行检查,尤其对检测的依据、结论、方法和签署情况应认真审核,并在表中填写核查意见,给出是否完整的意见。
  
  我们可以看出,验收等级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只要有任一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则会导致整个工程的质量存在瑕疵,造成工程无法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相关建设单位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工厂倒闭员工工资如何处理? 工厂倒闭国家法律如何处理工人工资? 1、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2、破产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根据199...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多少钱
      工伤是存在的,不少工友在工作中受伤,有的伤势还是比较严重的,工伤导致伤残的也不在少数,这就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身体受到伤害,家庭受到影响,为此也会作出赔偿。对于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多少钱,您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就给您细说。 一、九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多少钱 九级伤残具体...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一、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二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


·工程分包额度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分包额度限制是怎么规定的?工程分包额度是没有限制的,一般主体工程是不能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


·听力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一个正常人在听到刺耳的声音就会表示耳朵受不了,但是对于那些长期暴露在噪音之中的工人来说,他们的耳朵多多少少已经造成了损伤,严重的甚至会出现耳鸣和耳聋。像这种情况就属于工伤了,那么听力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呢? 一、听力工伤伤残等级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很难自己确认的,这时候大家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很难自己确认的,这时候您可以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估计您很想知道仲裁劳动关系收费吗。仲裁收费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的,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收费的。仲裁也是确认劳动关系常用的一种手段,下面将在本文介绍劳动关系仲裁的有关内容。 一、仲裁劳动关...


·工资福利纠纷是什么?由谁管辖?
      当今社会,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公司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便相适应地建立了面向广大员工的独特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然而,劳动者有时却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福利争议。那么工资福利纠纷是什么?由谁管辖呢?为您做简要介绍。 一、劳动福利待遇纠纷是什么意思 福利待遇纠纷,...


·现在疫情工资怎么算才合法
      现在疫情工资怎么算才合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型冠状病...


·单位可以克扣工资吗
      很多时候,我们发现劳动者每个月领到手的工资,其实并没有之前约定好的那么多。这应该是用人单位扣了一部分工资起来,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用人单位可以克扣工资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单位可以克扣工资吗 劳动者付出劳动就应得到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工地受伤农合能报销吗
      不报销。在工地干活受伤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新农合是不报销的。同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一、工伤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时,方可同时主张。 二、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计算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