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防空工程在平时生活当中用不到,但是一旦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话,防空工程就显得尤为重要。现如今基本上各省市修建的都有防空工程,所以防空工程在竣工以后也是需要经过验收的。那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规定呢?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规定?
  
  一、竣工验收依据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各种文件。
  
  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标准》等。
  
  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
  
  二、竣工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备案表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7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4、竣工验收具体程序通常是: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举行有各方参加的现场验收会议,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建设单位根据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质监站会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 监理单位宣布验收情况,质监站宣布质量等级。 办理竣工验收签字手续。
  
  综上所述,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简单讲包括了人防工程验收依据、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三大方面。具体到验收规范,涉及到很多数字,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人防工程施工建设,
  
  四、实际操作中还应包括以下这些: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4、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1.0.4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条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1.0.6条 人防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条 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为您做出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当防空工程在竣工以后,验收的时候,需要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对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条件及竣工验收程序,我们在上文当中都为您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一般来说对于防空工程的质量验收都是由专业的部门来进行验收的。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要怎么算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要怎么算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


·误工费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误工费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


·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


·在我国工伤认定下来本人要鉴字不?
      在我国工伤认定下来本人要鉴字不? 一般社保局只是会要求收到工伤认定书的人在回执单上面签字,但是并不会要求在工伤认定书上面也签字,因为有可能第一次工伤认定的结论还存在着一定争议,签字无异于就代表着认同了,所以是不会有这种规定的。 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范围都有哪些
      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和公司在合同当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就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些时候,如果说公司想要无辜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又没有什么正当的借口,就开始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使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范围都有哪些? 一、被迫解...


·国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 ?
      国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 ?一、国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注册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境...


·通常来说,入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已经接受用人单位招聘,到用人单位
      通常来说,入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已经接受用人单位招聘,到用人单位处工作,但还处在试用阶段的情形。转正则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因此,入职和转正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那么,入职三天被辞退是正常的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入职三天被辞退是正常的吗...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买五险一金吗?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买五险一金吗? 一、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买五险一金吗 是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中的五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合同是不能约定排除的,属于无效条款。对于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但在北京是必须给劳动者缴纳。个人依法享...


·公司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吗?
      公司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


·农村工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23是多少
      农村工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关于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之类的纠纷事件还是很经常发生的,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越是容易发生劳动仲裁事件,作为省会城市的南京一定也有很多类似事件,那么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我们为您解答。 南京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庭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