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社会生活当中,只要有工程的修建,就会涉及到工程质量的验收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社会生活当中,只要有工程的修建,就会涉及到工程质量的验收和管理。任何一项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以及施工完毕后,都会不断的对自身的质量进行检测和修正,并且各省市制定的都有建筑工程的管理方法。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的是,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 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
  
  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业务,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不准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并按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计量、检测、测试等基础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时、无偿进行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用户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当自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工程建设管理问题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在以往的建设工程中,由于长远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双重顾虑,施工单位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索赔,工程索赔是相当少的,这样也造成了建设方对处理工程索赔缺乏必要的经验。
  
  工程索赔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目前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承包人进行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针对由于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的反索赔及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的反索赔。
  
  三、索赔事件的起因
  
  1、业主违约
  
  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施工条件,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出现人员窝工、停工和机械闲置;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或不合格等。
  
  2、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如承包商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或遇到了图纸上并未说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施工单位可提出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
  
  3、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上述资料当中,我们详细的为您介绍了一下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的问题。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看出江西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各方的利益,特制定了江苏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管理条例当中,针对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质量验收管理,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无论是创业还是就业,只要我们参与了市场上的经济活动,我们就应该与合同打交道。我们就业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合同,我们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话也要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装修工程中也是要签订合同的,会用到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 ...


·3年劳动合同可以离职吗
      可以提前离职,但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提前离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


·一、非工伤的待遇具体是什么?
      一、非工伤的待遇具体是什么?(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贵重药费、住院的伙食费及就医路费则由本人负担。(二)病伤假期工资:医疗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按月给付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三班倒的加班工资如何算
      三班倒的加班工资如何算一、三班倒的加班工资怎么算?三班倒就是每天24小时分成早中晚三班,每班8小时,轮换上班的工作制度。只要单位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安排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即不得认定单位违法。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的工作时...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被强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下面几个情况:1.劳动者做工作的企业,没有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所达成一致的提供一些用于劳动情况下的正常的行为;例如逼迫员工不得不“放假”、“停止工作”,这些可以看成单位没有根据规定向劳动者做出劳动的行为。2.没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劳动者给予...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缴税吗?
      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缴税吗(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


·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关系涉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就为您整理了有关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您可以阅读了解。 社会...


·一、试用期发现怀孕员工主动离职可以吗?
      一、试用期发现怀孕员工主动离职可以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的。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情况1,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劳动者补偿: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工程发包承包怎么管理?
      工程发包承包怎么管理?工程的承包、发包,是一种工程的经营模式,买卖双方通过投标竞争来争取工程,完成后获利。随着近年来国家新政策的颁布,全国各地的重建新建项目日益增多,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要不然项目增多而市场混乱将不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那么,究竟工程发包承包怎么管理呢?1、...


·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有什么?
      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有什么?在一个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后,往往会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对工期进行预测,但是二者有的时候也会发生冲突,工期的长短与工程质量关系十分密切。那么,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有什么呢?下面来看看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措施。 一、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 1...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当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时,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解决有基本的程序。在调解的过程中又有调解的程序,那么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有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