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易被混淆的问题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易被混淆的问题有哪些?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安全,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公司等企业单位的就职人员,不得参与损害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也即不能参与竞业活动,否则经相关人士举报,是会被按照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就实施情况来看,这些条文在实施时是存在着问题的,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公司法竞业限制条文易被混淆的问题:
  
  一、公司对违规的董事、高管人员行使归入权的要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则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归入权,即将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在此将公司对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的要件归纳如下:1、公司的董事、高管具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该行为大致分两类,一是在竞争对手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或业务人员;二是虽未兼职,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前者比较常见,后者在司法实践中较难以认定。2、有权行使归入权的主体。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见,能够行使归入权的主体应该是违规董事、高管所任职的公司。如甲在A公司任董事,在B公司任业务经理,则有权行使归入权的是A公司,而非B公司。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同一人在两家竞争公司均担任董事或高管的情形,如甲在A公司任董事,在B公司任总经理。此情形下,甲的行为对两公司而言都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那么甲究竟该对哪家公司承担归入责任。笔者认为,两家公司都有权行使归入权,不以两公司成立时间先后或甲加入两公司的时间先后为判断依据,而应该由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向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举例来说,同一竞争业务,甲交给A公司经营获利,B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反之亦然。3、唯一的例外情形是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方式允许本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在竞争对手公司担任董事、高管或者业务人员,则这家公司丧失归入权的行使权利,这也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
  二、违规的董事、高管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
  举例来讲,如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甲代表B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使得B公司从中获取收益,则A公司是否有权主张上述买卖合同无效。有不少人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为上述买卖合同无效,但其实此看法是对竞业禁止规定的一个误解。笔者认为,违规的董事、高管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仍然是有效的。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是在B公司与第三方两个主体之间达成的。董事、高管代表公司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仍归于被代理人B公司。因此,合同并不因代理行为而无效。同时认定合同有效既有利于保护善意的第三方,也有利于维护安全的交易秩序促进交易的有效进行。
  三、违规的董事、高管对有竞争关系的两公司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1、违规的董事、高管对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前面已经论述了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有权向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举例来说,甲同为两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同一竞争业务由A公司接单获利,B公司则有权行使归入权。但由于,归入权行使的并非是全部业务收入归于公司,而是董事、高管人员个人从该项业务中所获取的收益归入公司。因此,在行使归入权后,B公司仍然有权就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向违规董事、高管索赔。具体来讲,就是该单业务带给B公司的潜在利润(而非收入)。而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规的董事、高管对无权行使归入权的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有权向违规的董事、高管行使归入权,并要求赔偿损失,而无权行使归入权的公司即接单的公司是否会存在损失,并有权向违规的董事、高管人员要求赔偿,也是您易误解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有此担忧的人主要是对归入权究竟归入的是什么收入还存在误解。实际上,归入权行使的并非是全部业务收入归于公司,而是董事、高管人员个人从该项业务中所获取的收益归入公司。这在新公司法第149条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对违规的董事、高管个人进行惩罚,而不是针对公司进行惩罚。因此,丧失商业机会的公司只能对董事、高管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对接单的竞争对手公司提出赔偿。既如此,则无权行使归入权的公司并没有损失产生,则其自然无权要求赔偿。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董事、高管人员从该项业务中所获取的收益仍是一个相当复杂,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 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行为能否造成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
  甲在A公司入股任总经理,后又入股B公司担任董事,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范围,在这个案例中,甲同时为两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东。甲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能否造成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也是一个易产生误解的地方。笔者认为不会造成。首先法律已经规定了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是收入归入;其次这一条款对股东并不适用。换言之,甲在竞争对手公司只任股东,而不是董事或高管,则不能适用公司法149条的规定。更何况,在现实中,公司可以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方式进行救济。如公司可以解聘,或甲主动辞去其中一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职务。
  五、违规的董事、高管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前文已就违规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论述,但违规的董事、高管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该条规定针对的只是国有公司和企业,对其他性质的企业并不适用。换言之,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规定、触犯刑法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看出,在职或者离职一段实践之内,从事了相关活动,违反了竞业条规的规定的,是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设定此项法规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各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有哪些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有哪些? 当今社会企业的发展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然而很多时候都会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企业进行融资以壮大公司的发展,而公司融资又需要严格按照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进行,下面就是公司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一些办法和步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公司法人变更用假公章谁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变更用假公章谁承担责任公司的法人进行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交的资料当中包括公司的相关人员同意并且加盖公章的公司文件,所以有一些人在对公司的法人进行变更的时候,可能会使用假公章来蒙混过关,这样做的话肯定是违法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人变更用假公章谁承担责任? 一...


·公司法解散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解散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环境下,市场经济的竞争极其激烈,对所有大中小型企业都是一种考验,每一个企业都要在发展中不断的改革创新,来保证企业公司的实力,确保自身的竞争力,但是难免会有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出现破产解散的情况,那公司法解散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董事会重大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董事会重大事项有哪些一、《公司法》董事会重大事项有哪些《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


·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普通公民如果不太了解我国公司法的话,总是会觉得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公司一定是属于大股东,因此占有的股份也是比较多的。占有公司股份的话,肯定是属于公司当中的股东,但是不一定公司法人就必须是属于公司的股东的。所以说关于,注册公司法人股份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成为股东的实质性要件是什么?
      成为股东的实质性要件是什么 一、成为股东的实质性要件是什么? 1、合法取得股权; 2、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 3、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 4、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5、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 6、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二、公司股东具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能签订合同?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能签订合同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能签订合同的,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


·北京企业拆迁赔偿明细
      北京企业拆迁赔偿明细 为了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不可避免的需要征用私人的房屋,为了贯彻公平原则,也为了被拆迁者没有怨言,故立法机关颁布了被拆迁者可以获得补偿的规定。各省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的现状而落实该补偿制度。现在就和我们来一起了解下北京企业拆迁赔偿明细吧...


·一、公司股权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一、公司股权属夫妻共有财产吗?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


·公司股权转让银行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股权转让银行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股权转让是股权变更的一种形式,就市场经济环境来说,公司股权转让是涉及到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故而一般是不会发生的。但若因形式需要,在决策机构做出股权转让的决定后,需要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经常办理转让,一般来说,股权转让都会到银...


·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成立,生效是怎样的
      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成立,生效是怎样的?不少人人觉得如果想要让其他的合伙人加入到工地的经营当中是需要有全体的合伙人同意的,其实这个表述是不对的,合伙协议和入伙协议其实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差别的,特别是对新入伙的合伙人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方面,那么公司法新入伙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