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鉴定受伤后多久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意外安全事故将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这种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并且认定的时间并不是任何时候,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定申请,那工伤鉴定受伤后多久做?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受伤后多久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三)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四)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受害者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认定之后就可以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赔付金作为补偿,认定的期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很多人因为这个原因而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工地安全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工地安全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一、工地安全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建筑工程办理监督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承包合同(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


·怎么才算拖欠工资
      怎么才算拖欠工资 1、看工资结算周期来的,如果是规定月工资,那超过一个月未及时发放工资就是拖欠,如果是日工资,没有当天结算发放也是拖欠。 2、实践中,如果资方与劳方协商,因特殊情况推迟一段时间发放工资,而事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工资发放,不算拖欠工资。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


·工伤认定劳务协议的规定有哪些?
      在建筑工地上,很多工人都是劳务派遣工,他们有时候在干活的时候会受伤。这种情况基本属于工伤,要想得到明确的工伤等级,工人得通过工伤认定这个程序。一般来说,在签署的劳务协议中,也会对工伤方面做出规定。那么,工伤认定劳务协议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工伤认定方面有哪...


·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


·一、常州市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常州市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


·保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该?
      保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 一、保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


·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样板怎么写?
       社保解除劳动合同样板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规定,我单位与(身份证号:)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工作岗位为:),于年月日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本单位工作年限为:。 用人单位(章): 年月日 此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结婚前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另一方也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根...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近几年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某项建筑工程例如房屋、桥梁等出现一定的质量问题,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因此各项工程质量是我国关注的一个重点,特别是对于煤矿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规定,确保煤矿工程质量不出问题,那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院确定劳动关系之后
      在一些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不承认与受伤者存在劳动关系,拒绝给予赔偿。因此,我们要经过法院的判决,判断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法院确定劳动关系之后应该怎么办呢?劳动关系存在的话,可以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赔偿。 一、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可以约定吗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因为某种原因中断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虽然劳动合同中会对双方之间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但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可以约定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的了解和认识吧。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