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九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建筑领域的比重占的比例不少,工人人数也在逐年增多,虽然在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极力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但总有意外情况发生,例如不慎受伤,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工人在受伤之后首先要确定工伤的等级,以此来向用人单位谈判赔偿标准。那么工伤认定九级赔偿是怎样的标准呢?
  
  
  在了解工伤认定九级赔偿标准之前,首先来看下工伤认定的其他等级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 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知识】
  
  
  伤认定九级赔偿标准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城市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办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或属近亲属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但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第二十九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九级赔偿
  
  一、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每天即21元。(《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出上述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一级为:1925×60%×12×20=138630元;二级为:115525元;三级为:92420元;四级为:69315元。
  
  
  四、康复器具: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伤残津贴(五至十级无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15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14个月,三级伤残的计13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10个月,六级计发8个月,七级计发6个月,八级计发4个月,九级计发2个月,十级计发1个月。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至四级无此待遇):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50个月,六级计发40个月,七级计发25个月,八级计发15个月,九级计发8个月,十级计发4个月。
  
  无论在哪个行业,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行业操作规范来工作,如果不小心受伤,首先要做的是请专业鉴定部门来鉴定受伤害的等级,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去和用人单位谈赔偿标准。如果是工伤认定九级赔偿,可根据文中内容所列标准,向用人单位讨要,若是用人单位赔偿不合理,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协助,以保证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一、劳动合同丢了可以办理退休吗?
      一、劳动合同丢了可以办理退休吗? 劳动合同丢了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退休的。一般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


·劳动仲裁是否是劳动案件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否是劳动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它并不是解决劳动争议所有方式的必经途径。《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业是这样,在江西的市政工程也是这样。这样促使我们的建设质量越来越好。而在这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一个标准,就是这个标准,让我们能选择更好的建设者,来建设我们江西的市政工程。接...


·一、普遍雇佣童工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
      一、普遍雇佣童工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普遍雇佣童工的处理方式是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不辞而别不视为承租人有交付租赁物的意思表示,即必须通过交付行为才成完成其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


·老员工调岗降薪怎么维权?
      老员工调岗降薪怎么维权?调岗相当于要变更劳动合同,除充分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外,是要经过和员工协商确认的,如员工拒签调令,企业对员工变相进行开除或者惩罚是违法的。如果因拒签调令而导致丢了工作,是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企业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无理由辞退,除了需要补偿1个月工资的补偿...


·一、工伤认定对地点的认定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对地点的认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在哪里申请仲裁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双倍规定在哪里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


·工伤伤残鉴定后办理赔偿如何进行?
      工伤伤残鉴定后办理赔偿如何进行? 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


·员工是否加班由谁举证?
      现在劳动者混职场越来越难,在这个弱肉强食的现代社会,从来不加班的人并不多,天天加班的人倒有不少;有加班费的不多,义务劳动的倒是不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越来越多。员工是否加班由谁举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该怎么做,员工应注意搜集哪些加班证据?看完下面的内容您就清楚了。 ...


·劳动仲裁需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需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