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怎么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对于医疗技术是非常重视的,它关系到国人的生命健康,但是对于某些非法厂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查处也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非法使用者也会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怎么罚呢?详情见下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妊娠控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2001·4·5法{2001}10号)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综上可知,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怎么罚这个问题显而易见了,足以危害的人体健康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将对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其中最高的处罚就有判处无期徒刑和处罚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金。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医疗损害主要是针对在医务人员或者是医疗机构而言的,在具体的治疗过程中,若是因为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则会造成医疗损害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事故赔偿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医疗损害责...


·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和流程是什么?
      减少医疗纠纷的措施和流程是什么? 减少医疗纠纷措施 一、医疗机构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门诊医疗的透明度。 加强医护、患、媒体三方面的沟通,是增强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项诊疗收费标准,各科室专业技术情况,专家出门诊的时间,检查地点、时间、注意事项以及作息...


·如何进行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
      如何进行医疗纠纷鉴定,要做哪些准备?医疗纠纷的鉴定是对医疗纠纷做出技术审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医学科学原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工作。那么您知道该如何进行医疗纠纷鉴定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进行医疗纠纷鉴定...


·浅谈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浅谈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这一块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类纠纷、案件繁而复杂,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往往做不到这一点,例如医疗纠纷这类型的民事案件。如果单一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责任分配,就不免会产生诸多问题。那么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过错鉴定申请的司法程序
      医疗事故过错鉴定申请的司法程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患者进出申请,然后医患双方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并提交经过双方质证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听证,最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书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认定。作为医疗纠纷律师、医方及患者,...


·医疗过错赔偿金额怎么计算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计算方式。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


·辽宁省法医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在诉讼过程中,常常会有司法鉴定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去证实事件的真假,确保事件的真实性,保证司法处理的公平性。因此对司法鉴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在整个鉴定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来保障能够公平的处理矛盾。那辽宁省法医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


·医疗事故医学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事故医学鉴定需要什么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


·哪些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内容不包括在内的纠纷?
      哪些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内容不包括在内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人民与医院之间经常存在着一些矛盾和纠纷问题。但是当医院在给病人医疗的过程中造成了一些失误使病人的病情恶化的现象在医院中是有存在的。那病人的家属常常会祖安泽司法鉴定来维护自已的权益。那么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内容不包括在内的纠...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有哪些?1、过错责任原则(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


·医疗过错医院要调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医疗过错医院要调解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