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在劳动关系当中,其实对于临时工和本单位的一些正式员工,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冲突。尤其是临时工的加入,其实就本身会为各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问题带来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各高校针对临时工都制定的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就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于学校临时工的聘用与管理。
  
  (二)学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和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聘用。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教学部门的教辅岗位、各职能部门干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兼任教师应具备教师职业资格,本科及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特殊岗位工种,需具备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临时用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教师的聘用期可为两年或三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两年或三年)。
  
  (五)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新聘教师试用期为一个学期,其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六)每年11月30日前,凡需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将用工计划、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报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用工计划。教学部门所聘用的教师计划可于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调控。其它的临时性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进行。
  
  (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聘用的临时工考勤、考核及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各部门对临时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学校根据不同用工岗位和聘用者的学历或技能条件为其支付相应的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工资与社保金),逐月发放。
  
  (九)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计发临时工加班费(应事先报批)。由用工部门负责考勤核报,办公室审批并造表发放。
  
  (十)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
  
  1、临时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临时工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要求;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
  
  (3)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应终止聘用。
  
  4、聘期内临时工的解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纪校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规操作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协议)确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解聘的经济补偿办法:
  
  (1)其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条款办理。
  
  (2)经济补偿金按被解聘人员在我校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8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十一)其它有关规定
  
  1、各部门要严格用工规定和报批手续,未经办公室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的,学校不支付劳动报酬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凡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临时工在聘期内患病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其医疗费用由其参加的社会(商业)保险和本人共同承担。因公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短期或季节性用工、小时工、教务科外聘教师中每上一节按16.20元不等课酬付费的不适用本办法。
  
  4、后勤服务科的临时用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但可自主聘用、管理,自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需要办公室审批。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们可以看出,高校临时工的管理办法当中,包括临时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期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即使是临时工,高校对于临时工的文化程度也是有所要求的,临时工在学校进行工作期间,也应该服从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同时学校也应该尊重临时工的一些基本权益。
  
  
  
  


·企业职工在不幸遭遇工伤的时候
      企业职工在不幸遭遇工伤的时候,需要对其伤残程度先进行评定,然后再来对企业的职工进行应有的赔偿,评残好误工费是企业对企业职工进行伤残赔偿的主要依据之一。我们搜集了一些关于评残好误工费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评残前有误工费,评残后有伤残补助金。评残后没有误工费是原则...


·员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中对员工每天、每周的工作时间做出了限制,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而每周则不能超过40个小时。但在一些单位中,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往往会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而这种要求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上班,作为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工...


·员工没买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没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可能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劳动合同法辞职提前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很多劳动者的权益。而对于辞职这类情况,劳动合同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辞职提前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有关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资料,希望您能从中找到需要的信息。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


·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是多久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裁决书在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并且,收到终局裁决书后,劳动者...


·未满十六可以不算童工吗
      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区分,主要是从年龄入手的,即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标准的,那才会构成未成年工,此时单位招用未成年工才是允许的,也就是说法律禁止单位招用童工。那在我国,十六可以不算童工吗?下面就让我们来告诉你答案吧。 一、未满十六可以不算童工吗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


·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而用人单位又经常要求加班,但是支付的加班费却不高,而且不同地区、不同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是不一样的。那么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 不管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加班都会有加班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条文比较模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对一些容易出误解的地方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包括哪些?下面我们给您介绍下。 ...


·工程承包于算费用由哪方付?
      工程承包于算费用由哪方付? 在现代这个社会,工程承包这项工作是十分常见的,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工程承包完成之后,除了要进行竣工验收,还需要进行工程价格的清算,也就是您通常说的工程结算。那么,工程承包于算费用由哪方付?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工程承包于算费用由哪方付这个问题以...


·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会怎样处罚 一、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
      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会怎样处罚 一、工厂倒闭之前偷税漏税,会进行处罚吗? 可以对责任人进行依法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样的?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


·工伤认定及仲裁时间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性质原因突发职业病的,或者因为工作的原因,人身受到受伤害的,应给被认定为工伤。员工受到工伤时,单位应该及时的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携带相关的资料证明去社会保障局等你够进行工伤鉴定,但是却总是有公司单位不承认员工的工伤,这是员工便可以申请工伤仲裁。那么工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