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在劳动关系当中,其实对于临时工和本单位的一些正式员工,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着冲突。尤其是临时工的加入,其实就本身会为各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问题带来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各高校针对临时工都制定的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高校临时工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就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于学校临时工的聘用与管理。
  
  (二)学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确需使用临时工的,经部门申请、分管校领导和办公室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聘用。
  
  (三)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教学部门的教辅岗位、各职能部门干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兼任教师应具备教师职业资格,本科及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特殊岗位工种,需具备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临时用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教师的聘用期可为两年或三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续聘(两年或三年)。
  
  (五)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新聘教师试用期为一个学期,其他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六)每年11月30日前,凡需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将用工计划、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报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用工计划。教学部门所聘用的教师计划可于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调控。其它的临时性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进行。
  
  (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聘用的临时工考勤、考核及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各部门对临时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学校根据不同用工岗位和聘用者的学历或技能条件为其支付相应的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工资与社保金),逐月发放。
  
  (九)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计发临时工加班费(应事先报批)。由用工部门负责考勤核报,办公室审批并造表发放。
  
  (十)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
  
  1、临时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临时工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要求;
  
  (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服从用工部门的管理;
  
  (3)爱岗敬业,踏实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应终止聘用。
  
  4、聘期内临时工的解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纪校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规操作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协议)确定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
  
  5、解聘的经济补偿办法:
  
  (1)其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条款办理。
  
  (2)经济补偿金按被解聘人员在我校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8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十一)其它有关规定
  
  1、各部门要严格用工规定和报批手续,未经办公室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的,学校不支付劳动报酬且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凡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临时工在聘期内患病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其医疗费用由其参加的社会(商业)保险和本人共同承担。因公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短期或季节性用工、小时工、教务科外聘教师中每上一节按16.20元不等课酬付费的不适用本办法。
  
  4、后勤服务科的临时用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但可自主聘用、管理,自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需要办公室审批。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我们可以看出,高校临时工的管理办法当中,包括临时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期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即使是临时工,高校对于临时工的文化程度也是有所要求的,临时工在学校进行工作期间,也应该服从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同时学校也应该尊重临时工的一些基本权益。
  
  
  
  


·对工伤赔偿数额不服怎么办
      员工对工伤赔偿有意见,那么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不足差额或者少支付部分的。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


·发生了工伤事故就要进行工伤鉴定
      发生了工伤事故就要进行工伤鉴定,那么,怎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国家对于工伤鉴定机构的办理需要一些审核,但是在全国各地肯定都会有工伤鉴定机构,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本身就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一定的服务,所以工伤鉴定机构的存在具有现实意义。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


·什么是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项目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围绕”安全、质量、工期、投资、决算”控制目标,在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结算管理、决算管理等方面所做各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


·股东可以作为劳动者吗?
      股东可以作为劳动者吗?股东可以作为劳动者,因为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可以聘请董、监、高等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是否在职,要看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很多投资人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只是纯粹的投资人股东,...


·做工伤认定书需要什么材料
      在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自然很多事情都是无法办成功的,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也是这样。那您知道通常做工伤认定书需要什么材料吗?换言之,也就是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要求当事人提供哪些材料?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认定方面的知识吧。 一、做工伤认定书需要什么材料 (一...


·工地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
      工地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


·需要向人资以及社保局提出工伤的认定请求企业必须在
      需要向人资以及社保局提出工伤的认定请求企业必须在发生工伤后的30天内申报,假如企业没有提出申请,那么遭受工伤的员工和他们的亲人可以在一年期限内请求认定。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请求认定工伤的申请材料表(可以从社保局的相关网站下载)、能够证明和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证明、以及医院的相...


·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员工若想要向单位辞职的话,则也是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同时法律中规定,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试用期是3日,转正之后是30日。但在一些情况下员工是可以随时辞职的,那到底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


·协解劳动关系的流程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在不断加强,在平时的生活中,如果员工不想继续在单位工作下去,是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一定的流程,那么协解劳动关系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来关注下。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流...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谁承担费用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谁承担费用?一般是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费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可以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