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四要素指的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建筑工程质量四要素指的是什么?
  
  为了减少因建筑质量而产生的事故,国家每年都会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进行法律规定的完善,不仅对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也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四要素具体指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解决这个疑问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是每一个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责任,那么遵循建筑工程质量四要素就是必须执行的任务,认真贯彻并且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标准对于自身的保护及相关普通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请您一起行动起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安全。
  
  


·工资扣完社保就没了违法吗?
      工资扣完社保就没了违法吗?扣完社保之后,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


·工伤认定书时效多久可以作出结果
      若需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才可以,此时要求单位申请认定的时间为事故发生或的30日,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申请的话作为事故发生之后的1年。而受理了申请的自然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书,那工伤认定书时效多久作出结果呢?接下来,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


·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都有哪些
      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都有哪些?劳动关系的解除、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等,都是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诱因,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是最有效的办法。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及劳动争议发生后能有效的维权,我们需要对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例有所了解,并在职业生涯中尽...


·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一、公司辞退员工还得开证明吗? 1、可以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同时单位需要保存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的终止关系的证明。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


·辞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辞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辞职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区别不小, 主动辞职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才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是必须要注意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有利于明确表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转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解除的,只不过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导致暂时不能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您知道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从时间来看,劳动合同中止的条...


·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算开除吗?
      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算开除吗? 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 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 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 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主要区...


·不同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范围
      各类型企业如果要进行劳务分包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业标准,也就是要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审核的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那么不同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范围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
      劳动合同应该盖什么章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一般应认定为是有效的。法律规定是签字、盖章有其一即可,如果是签字一般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其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字也可以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