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怎么判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我国像是丹顶鹤,东北虎,还有您比较熟悉的熊猫等这些,都是属于受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因为这些动物本身在世界上的数量就非常的少,可以说对国家研究生态资源等各方面都提供着非常珍贵的资料,是不允许私人进行非法伤害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怎么判?
  
  一、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怎么判?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1)达到其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达到其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猎捕、杀害珍贵、濒危保护动物达到一定数量,分别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比如猎捕、杀害蜂猴3头、熊猴2头、马来熊2头、大熊猫0头的,构成情节严重;猎捕、杀害蜂猴4头、熊猴3头、金丝猴1头、马来熊3头、大熊猫1头、雪豹1头的,构成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意思?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或者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故意实施猎捕或者杀害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注意问题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比如蜂猴、熊猴、金丝猴、马来熊、大熊猫、云豹、雪豹等等。
  (二)非法猎捕、杀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性
  对于只是伤害、虐待或者不加节制的喂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具有非法猎捕、杀害的故意行为,一般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通说认为,这些野生动物同动物园里的机械设备或者动物房舍一样,都属于财物。比如北京西城区“刘某故意伤害动物案”[①], 刘某为了证实熊的嗅觉与分辨东西能力,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熊的身上和嘴里,致使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残害。该事件发生以后,人民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实施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本罪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猎捕或者杀害的动物不是国家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由于缺乏必要的认识确实误捕或者误杀珍贵动物的,一般不宜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触犯本罪的话,通常情况下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本罪最为严重的量刑标准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您在生活当中不要认为自己可以肆无忌惮的非法杀害一些动物,有些动物受国家保护,自然有它的原因。
  
  
  


·开设赌场罪罚金是怎么规定的
      当今社会,很多人都喜欢开设赌场为赌博的人提供场所,而自己从中赚取利润,殊不知这种行为会构成开设赌场罪,一旦构成该罪,不仅会被处罚,还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开设赌场罪罚金判多少呢?这个问题,请看我们下文解答。 一、开设赌场罪罚金判多少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


·非法经营罪律师怎么辩护
      国家鼓励创业,自主经营,但是对法律不了解的人就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律师接到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也很多。有的时候看似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却没有,所以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时应注意的问题也很多。相关专业律师经过多年的积累,有了很多经验,下面我们带你来看一下。 一、 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不一样,而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其实也就可以知道具体构成的是什么罪了。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我国都是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下文中我们为您整理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么?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么?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么? 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庭上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综合相关的法律,下列人员可以当辩护人: 1.律师; 2.犯罪嫌疑人...


·拒执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拒执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拒执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会处以三年以下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一定罚金。满足两个条件才会被判定为拒执罪。在最后期限选择配合执行的,可从轻处罚;需要支付赡养、抚养费用拒不执行的从重处罚。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拒执罪最新量...


·职务侵占罪公安不管吗
      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要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


·盗刷他人信用卡自首会减轻刑法吗?
      盗刷他人信用卡自首会减轻刑法吗?只要不是罪大恶极的极端犯罪行为,都会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对自首的处罚原则: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故意伤害罪与假想防卫的性质一样吗?
      故意伤害罪与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一样的吗?故意伤害罪与假想防卫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


·定罪免处是否开除公职?
      定罪免处按照字面意思就是犯罪的社会一项不大,或者没有造成很大的伤害是,可以不用处以刑事处罚,那么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定罪免处是什么意思?对于在事业单位或者是公务员被定罪免处是否开除公职?还是会有其他的惩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一)定罪免处是否开除公职?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有罪被超期羁押的原因是什么?
      有罪被超期羁押的原因是什么?(一)传统的办案方式和传统诉讼价值观根深蒂固,是造成超期羁押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古代无超期羁押的概念,封建法律统治者随意羁押违规者。现在,有的办案人员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凭感觉、按习惯、照经验、陷入“以押代审”的怪圈之中,超期羁押现象在所难免。还有办...


·刑事案件判刑后还需要赔钱吗
      刑事案件判刑后还需要赔钱吗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侵权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损害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诉讼名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