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十级伤残赔多少钱?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当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自己受伤,根据工伤鉴定标准为十级后,这时便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不少人便会问工伤十级伤残赔多少钱?当然,不同公司和不同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等对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额的数量可能不同,下面将以一个大概的情况为您介绍。
  
  
  工伤十级伤残赔多少钱: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伤十级伤残赔多少钱具体是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共同组成的。具体金额可根据以上计算方式计算而得。您在计算的过程不要漏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员有责任吗
      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员有责任吗 一、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员有责任吗 这个要根据工地当时具体发生事故的情形,以及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来确定施工员要不要承担责任。 施工员对于自己的错误应及时反映,提示义务。若施工员已尽了义务则由项目经理和公司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员是基层的技术组...


·工伤鉴定三期指的是哪三期?
      工伤鉴定三期指的是哪三期?三期鉴定即鉴定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主要作用是用以确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三个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员工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负什么责任?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员工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负什么责任?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法律中职工误工费指的是什么?
      法律中职工误工费指的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到厦门市劳动局资源工伤鉴定资料有哪些
      到厦门市劳动局资源工伤鉴定资料有哪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


·工商银行无抵押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随着国家个人征信体系越来越
      工商银行无抵押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随着国家个人征信体系越来越完善,很多金融机构均推出了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各大银行机构为了盘活资金,也相继推出了信用贷业务,那么工商银行无抵押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吧。 工商银行无抵押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中国工商...


·追加工伤认定部位规定是什么?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但是有时候需要对也定部位进行追加工伤认定,要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申请认定,从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那追加工伤认定部位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追加工伤认...


·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会怎样?
      我们在工作之前我们都应该签订一个合同,那就是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作用我们您肯定都是知道的,工作的利益问题一般都是由劳动合同来解决的。我们也都知道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有前提的,那么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会怎么样呢? 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怎么办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怎么办?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劳动法第四十九条1、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


·疫情期间公司如何给员工发工资?
      疫情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怎么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员工工资...


·房屋他项权证几个工作日出来?
      房屋他项权证几个工作日出来?5-7个工作日。房屋他项权证的办理需要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提交资料: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2、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5、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