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该怎么处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侵占公司财产罪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此时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那要是经过认定确认行为人真的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此时又该如何进行处罚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该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关于公司职员的犯罪,其实《刑法》中规定的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侵占公司财产罪。也就是说在对侵占公司财产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是定罪为职务侵占罪,自然量刑标准也是按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做出处理。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2023年中小企业融资利率多少
       一、中小企业融资利率多少? 企业融资贷款利率与 贷款用途、贷款性质、贷款期限、贷款政策、不同的贷款银行等相关。国家规定基准利率,各银行根据各种因素确定差别贷款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 浮。“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大概在6%左右,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都是基准利率上浮30%到...


·公司股份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公司股份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一、公司股份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对于股东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新注册公司一年内可以变更持有人股份吗
      不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的主体,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内容等由发起人一致决定。在公司设立成功后,发起人作为公司股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继续发展和良好运行,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若在短时间内就允许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就会给发起人利用...


·股东任职变化决议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股东任职变化决议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一、股东任职变化决议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


·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影响有哪些
      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影响有哪些 一般来说,公司都是有大大小小的股东组成的。通常来说,出资人就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出资人所出金额的多少不同,肯定在公司扮演的角色就不一样。一个大型的公司,和正规的公司,是需要遵循股东的各项权益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影响有哪些? 公...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私募基金公司备案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一、私募基金公司备案的具体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是什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流程是什么一般我们了解的股权转让内容都是属于私人企业的股权转让内容,其实在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的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投资管理的内容,对此相信大多数人都没有明确的理解,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没有明确的认知,那具体来说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转让程序是什么...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实践过程中,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一定会有繁多复杂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不会去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而不假思索的签上自己的名字,从而产生纠纷。那么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请您阅读的我们为您解答的以下内容...


·公司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公司法财务问题主要有哪些?
      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经营者、领导者的能力不足等缘由,有时会导致公司财务问题的出现。针对此种现象,公司法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进行了整理,分析总结了解决财务问题的方法。根据市场环境,公司法财务问题主要有哪些? 一、公司法财务问题主要有哪些? 1、公司管理层理财观念落后,缺乏战略与...


·公司法人可以是另一个公司吗
      公司法人可以是另一个公司吗?符合两个公司不是同类或近似类竞争的企业的条件,则法律允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