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盗窃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日常的案件审理中,盗窃案是十分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很多朋友也经历过被盗窃的事件,在人多的地方就更容易发生这种情况,盗窃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盗窃罪,那么这次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刑诉法盗窃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刑诉法盗窃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2、盗窃罪罚金标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3、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刑事案件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盗窃两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盗窃金额在一千元之内就会进行处罚金。盗窃并不是一定会被立为盗窃罪,但是也要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诈骗金融犯罪有哪些类型的?
      诈骗金融犯罪有哪些类型的? 一、诈骗金融犯罪有哪些类型的?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我们常常能在手机上收到的短信或者电话,都是借着宣传的方式来对用户进行诈骗。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扰...


·受贿罪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受贿罪
      一、受贿罪怎么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


·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则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则是什么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


·刑法对贩毒的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并不存在单一的贩卖毒品罪这个罪名,《刑法》第347条中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规定在了一个,属于一个选择性罪名。因而刑法对贩毒的量刑规定,其实也就是整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规定,下面请跟随本站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对贩毒的量刑是如何规定...


·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如今在工作中无论是从事什么行业,都要认真完成自己的任务,如果自己的职务相对较高就要履行自己的责任,而在有时候会出现渎职导致给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出现人生安全问题,那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是怎么规定的
      鉴于过去相关人员在收集口供的时候发生过刑讯逼供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只是极为少数的,但带来的一些恶劣影响是会被无限放大的。所以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就专门注重了证据收集的这个问题,口供已经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案件的走向了,并且,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也是必须要工作人员严格...


·与财务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与财务相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


·重伤二级怎么量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有下列情形的,予以...


·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要件有哪些 一、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对于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吗?
      对于中止犯罪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吗?可以的;《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二、犯罪中止的条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