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老人去世耕地继承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分到耕地,当农村家中有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耕地的归属问题有着怎样的规定呢?尤其是在现在中国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镇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农村老人去世耕地继承的问题在法律上是如何安排的。下面我们将进行相关介绍。
  
  
  农村老人去世耕地继承是怎样的?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如果土地原由老人和子女共同承包经营,则老人去世后,子女可继承承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关于农村老人去世耕地继承问题,当农村老人去世后,如果家中继承人的户籍是农村,则可以继承老人尚在承包期的耕地,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继承人的户籍不在农村,则该继承人不能继承老人的耕地,无论何种情况,继承人只是有土地的承包权,而不能买卖,耕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征收不同类型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样吗?
      征收不同类型土地补偿费标准一样吗? 一、征地补偿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征地补偿规定,征地补偿款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 ②安置补偿费 ③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前六甲新鲜出炉 因此,征地补偿的多少,跟土地的产值和地上附属物有直接关系。根据现有的...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是怎样的
      在农村,宅基地房屋遇上拆迁,会有宅基地拆迁房,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当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后,便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不能认定是宅基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那么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分割继承...


·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房屋在买卖的时候不仅仅需要卖方提供房产证,还需要提供房产使用证。这两个证件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没有房产证是无法办理相关过户和买卖手续的。那么,如果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我们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进行解答。 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如果没有...


·外地离婚怎么起诉离婚手续?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到外地工作生活,他们没有当地户口,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可能有些麻烦。比如夫妻双方感情有问题,无法通过协议离婚解决时,就得走离婚诉讼这一步了。一般来说,起诉离婚需要向当地的法院提出。那么,外地离婚怎么起诉离婚手续?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外地离婚...


·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泉政文〔201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


·淄博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有什么规定
       为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国家大力促进城市与城市联系,其中就通过征收土地建设公路等方式来进行。那么,您知道淄博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有什么规定吗?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费以及相应农作物的补贴等。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


·一、外地人怎样才能在北京买房子?
      一、外地人怎样才能在北京买房子? 1、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 2、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3、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 4、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 5、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


·农村无效婚姻子女可以继承土地吗?
      农村无效婚姻子女可以继承土地吗?1、农村无效婚姻子女不可以继承土地,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并没有关系,这是因为土地属于集体组织所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一、土地权属分类大概有哪几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2113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


·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十分严格的,而且不同的类型的土地使用证在进行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一样的。在进行办理完成之后,很多人会问到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需要呢?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