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公司法全文解释的亮点解读内容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新公司法全文解释的亮点解读内容有哪些?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的规制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变化,法律会随着需要而变化,现今新公司法已经出台,那么新公司法有哪些亮点值得您关注呢?让我们来告诉您新公司法全文解释的有关亮点解读。亮点一:注册资本从“实缴”改为“认缴”补充:“认缴”并非“不缴”,必要的注册资本还是要有的。“认缴”与“实缴”虽然只是一字之别,但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还权于民的体现,加大了企业的自主权。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而注册资本认缴制则在注册登记时不需要验资,企业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即可;实缴制则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制度是企业登记注册的国际惯例,能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值得一提的是,“认缴制”不等同于“不缴制”,也就是说,并非不花钱就能办公司,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实际资本的多少也是公司实力的体现。亮点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27个行业除外。新《公司法》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30%),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投资公司5年)。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27个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外,新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在登记注册环节,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故根据新规,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等四项权利。亮点三:“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补充:公司自己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今后,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此项改革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企业信息。对企业而言,在减轻“年检”负担的同时也带动了其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增强了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意识。综上所述,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门槛有所降低,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数额限制,从另一方面来说,鼓励了市场机制的发展,为一些人的创业提供了基础,为经济市场提供了新的机会,最后的目标都是鼓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的出现有利于大部分的公司企业。如果有进一步对于新公司法全文解释的有关问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解惑。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原法人免职文件,新任法人任职文件,就是董事会决议书。需要在审批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提交有关上级审批文件等有关材料。下面请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 2、无法胜任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 3、企业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时候,也未能改变劳动合同签订协议离职...


·要怎么样成为隐名股东才能得到公司的认可?
      要怎么样成为隐名股东才能得到公司的认可?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


·企业因拆迁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企业因拆迁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近年来,拆迁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政府拆迁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企业面对不法拆迁时,经和平手段无法解决的话,就要通过诉讼。 一、企业因拆迁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怎么招开股东会?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怎么招开股东会? 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怎么招开股东会?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


·公司注销的程序怎么进行
      公司注销的程序怎么进行 一、公司注销的程序怎么进行 1、公司内部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


·企业并购中资产让渡方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方式?
      企业并购中资产让渡方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方式?企业所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在企业的资本活动中,企业的并购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活动。但是对于企业并购,很多人还是不清楚的,那么企业并购中资产让渡方式都有哪些,下文就是关于企业并购中资产让渡方式的详细内容,请您阅读了解。 一、企业并购从...


·认缴注册资本增加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什么?
      认缴注册资本增加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什么?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有法人吗
      设立的分公司有法人吗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也有独立的人格,有时候,公司股东会利用自己的权利,以公司法人的名义搞非法集资,这样使受害人的财产发生损失。签于此,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那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