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们说的房地产转让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指的进行房屋的买卖,不过这样的行为也是有可能出现效力待定,甚至无效的情况。其中效力待定还好,至少还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呢?我们为你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房地产转让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该行为中,如某限制民事作为能力人与某人订立一份受赠与房地产转让协议,系获纯利益之合同,则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
  1、因欺诈、胁迫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此时对当事人而言都是很不利的,严重的甚至还会损害到自身合法利益,因此在进行房地产转让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注意,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操作。
  
  
  


·一、外地人在西安买房子的条件是什么?
      一、外地人在西安买房子的条件是什么? 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期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的一种形式,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协议,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我国土地法和合同法对于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和期限等问题有着明确的说明,一般来说国有土地租赁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下文中我们就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期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三十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三十年到期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证记事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记事有哪些?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土地越来越金贵,拥有土地后,土地使用证便是或不可缺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应。然而,因为土地的有限性,只有少部分人总有土地,而且,土地使用证不是日常用品,所以拥有土地使用证的许多人,对它不甚了解。下面便来为您介绍介绍土地使用证记事有哪些。1...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怎么定,补偿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农村土地征收价格怎么定,补偿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给少了?征收人不满意。给多了呢?被征收人又不同意。到底给多少征收的双方都能够接受呢? 变化一:土地征收评估价格完全按照市场 让专业机构得出一个专业价格,依据专业的程序、法律赋予的权...


·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合理吗?
      从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如今土地对我们也是至关重要,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面临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的情况下,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又可以得到什么赔偿呢,今天本文就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合理吗问题作出介绍,给您参考一下。 一、政府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


·日照征地补偿()是怎么回事
      日照征地补偿()是怎么回事城市化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铁路修建等都会出现国家或政府征用土地的情况,当国家或政府征用个人使用土地时,要进行征地补偿,而具体怎么补偿还要看征用土地所处位置和土地征用适用于那些用途。当我们遇到征地情况时,若想通过正确途径获取征地补偿,以山东日照征地补偿为例...


·两地分居的夫妻,分居多久法院才会判离婚
      通常,距离让感情变得淡薄,所以,我们经常听到两地分居的夫妻因为感情问题,而产生了离婚的念头。那么根据我国法律国定,两地分居的夫妻,分居多久法院才会判离婚?下面,我们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


·2023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上海有哪些规定?
      2023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上海有哪些规定? 上海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怎么办?
      村委会不发放征地补偿怎么办? 征地补偿指得是政府用于公共事业建设时造成占用土地的,应对群众给予的赔偿。这个政策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补偿费应当贵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土地附着物则归其所有者所有。补偿费是发到农村集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