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所有的犯罪都是有具体的犯罪对象,而对应着犯罪对象自然也就知道了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那要是说到贪污罪的话,您知道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吗?其实我国没有从反面作出规定,因此下文中我们就从正面告诉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了哪些。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总的来说,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二、什么是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特定的对象,如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综上,可以知道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了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这两方面,至于说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哪些,只要不属于公共财物和非国有单位财物范围内的,那么就是贪污罪犯罪对象中不包括的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缓刑是否是实刑,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相信您都听说过缓刑,发果犯罪人员所犯罪行较轻,有可能在审判阶段会被法院宣布实施缓刑,法院会给该犯罪人员一个缓刑考察期,在缓刑考察期内,犯罪人员不能有其他犯罪行为,否则仍然需要被执行刑罚。那缓刑是否是实刑?缓刑的条件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缓刑是否是实刑? 缓刑并不是实刑...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可以判多久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可以判多久1、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其实抢劫的这种行为在当今时代的案发率并不是特别的多,但是每次发生的抢劫罪的凸显出来的一些问题还是非常的多的。因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有的时候会突破下限,就算当事人没有抢到任何一分钱,也有可能会把受害者造成重伤的。下面我们将详细的给您介绍一下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什么?
      既然是国有资产,自然就不是归个人所有的。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地方和部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那到底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什么呢?我们...


·刑事诉讼法执行死刑的场所在哪里
      虽然《刑法》中对一些重罪规定了死刑处罚,但在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却是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操作的,其中就对执行死刑的场所、期限等作出了要求。那到底刑事诉讼法执行死刑的场所在哪里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执行死刑的场所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


·在法院审判阶段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一、在法院审判阶段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可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收押,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


·一、缓刑监护人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缓刑监护人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


·法院刑事案件立案告知需要多长时间?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


·酌定量刑情节考察有哪几种?
      酌定量刑情节考察有哪几种?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是否需要律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是可以委托律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