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详细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个合格的辽宁省公民不仅要被动的守法,还应该主动地去学法和懂法。尤其是与我们生活联系最多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我们更应该有所了解。为了更好处理劳动关系,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下面一起来学习这个规定的详细内容吧。
  
  一、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会有权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起始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变更前,要求变更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将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
  
  第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崐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当事人已就补偿或者保障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有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六级以上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受到他人恶意侵犯的时候,不应该只是依靠政府或者其他公权力的帮助,更应该通过学习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加强自己的劳动法律意识。我们提示,如果劳动者遭遇的侵害较为复杂无法结局,应该及时咨询律师。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维权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维权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维权方式是: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纠纷只能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直接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补偿。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合同。二、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


·没有购买保险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没有购买保险可以做工伤鉴定吗?没有购买保险是可以做工伤鉴定的,而工伤保险是国家要求公司必须为员工购买的。而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给员工和员工家庭一个保障,做一个为公司员工负责的好公司。 一、工伤的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是国家...


·如何能知道劳动合同在劳动局是否备案?
      如何能知道劳动合同在劳动局是否备案?劳动者要查看劳动合同是否备案到劳动局,那么带上劳动合同书到劳动局咨询,一般购买社保的,那么劳动合同书都备案到劳动局、社保局。 劳动合同不能在网上查询,《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必须要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合同通常为...


·地下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有哪些?
       地下工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标准 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是,重视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强化结构的耐久性和环境保护;增加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完善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做到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协...


·公司不认定旧伤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吗?
      公司不认定旧伤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吗 一、公司不认定旧伤工伤职工可以自己申请认定吗? 可以,职工本人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复发认定。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


·哺乳期单位能辞退女职工的情形是什么
      哺乳期单位能辞退女职工的情形是什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需要连续缴纳吗
      工伤保险需要连续缴纳吗工伤保险并不一定需要连续缴纳,只要员工出现工伤事故之前有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参保状况,那么就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那么遇到职业伤害很...


·临时劳动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国家虽然有钱的人有很多,但大多数还是被雇佣者,因此引出了有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里的一小部分便是临时劳动协议,那么,临时劳动协议是什么?临时劳动协议的内容又是什么?下面,我们来谈谈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临时劳动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临时工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工伤认定下来后伤残鉴定要多久?
      工伤认定下来后伤残鉴定要多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什么?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什么工程质量在进行验收的时候,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将工程质量的验收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对不同的工程,都会严格的进行验收,在最后的验收评估报告表上,每一部分的验收结果也会详细的罗列出来。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验收的...


·工伤的赔偿标准
      工伤的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