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醉酒驾驶致使他人死亡的,共饮者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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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作为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极为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以防止对同饮者义务的无限制增加。民法中仅是规定当由于共饮人对饮酒者实施了如强制灌酒、拼酒、斗酒等积极的加害行为,或未履行或未妥当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造成饮酒者自身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共饮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事故发生并非是由于饮酒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直接死亡,死亡结果是由于驾驶员酒后驾驶汽车的不当驾驶行为造成,因此共同饮酒人的共同饮酒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事实之间,没有满足侵权责任法要求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向共饮者主张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劳务关系中由劳务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一般不具有生产经营的营利性质。
对于劳务活动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等往往反而不及提供劳务者,且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
·家里养的小狗咬到别人了,我需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普遍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特点: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
(2022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3〕8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2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
·发现别人用自己的照片和名字,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人而言,行为方式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有的行为人以作为方式、有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侵权,但是只要两者存在共谋,基于共同故意最终发生了侵权,全体侵权人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共同故意使侵权人的行为结合成了一个整体,诉讼时,有的侵权人妄图通过举证证明自身...
·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
宁司鉴协[2014]04号
关于印发《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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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摔伤了,可以找商场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
·消费者在营业场所受到伤害,该由谁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根...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有四种:(1)实体法对倒置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确立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则;(3)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裁量决定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依据是《民诉证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