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体育场馆摔伤了,可以找体育场馆赔偿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都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既要以人为本,对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或者活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又要考虑我国国情,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不能盲目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避免引发过多社会纠纷;同时还要处理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避免或者减少相关法律规定间的冲突或者竞合。本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为下列两类人:

   第一,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公共场所包括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例如,本条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除了本条列举的这些场所外,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第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如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防让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例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已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的不 因自己的不作为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自己之外的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例如,宾馆对在本宾馆住宿的旅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侵害人不同,未尽到前一 类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直接加害人就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第三人的介人;未尽到后一类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他人的损害,只有当这种未尽到义务的行为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时才会导致他人的损害。本条根据所未尽到的义务种类的不同,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侵权责任。


·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
          宁司鉴协[2014]04号
    关于印发《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


·家里养的小狗咬到别人了,我需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普遍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特点: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


·发现别人用自己的照片和名字,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且“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


·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工作中刘某腰部被硬物砸伤。雇主李某某在支付了医疗费后,和刘某达成协议,内容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20000元,该款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本起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后,刘某因受伤部位疼痛再次到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协议。 最...


·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死亡,赔偿项目是否包括其家属交通费及食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未成年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发生了事故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该找谁赔?
      被侵权人经常为了方便快捷,会直接找销售者索赔,但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这是因为生产者才是最终责任者。当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发现对方才是最终责任者时,在二者之间就产生了追偿的问题,“谁是最终责任者,向谁追偿”。虽然面对被...


·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侵权时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 50.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1.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


·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