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能否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法院能否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
  
  一、法院能否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有无劳动关系的,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才会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8、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 ,劳动关系就是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对于此关系只要形成就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双方的关系发生了争议,那么在起诉时就需要由起诉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是不会主动调查取证的,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外》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外》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骨折工伤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工作中,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工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工伤的伤及部位也各有不同,无论受了怎样的工伤,经过工伤鉴定的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包括常见的骨折也是如此,发生骨折工伤的想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的资料到制定部门做骨折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骨折工伤鉴定...


·死亡人员工资是否缴纳个税
      死亡人员工资是否缴纳个税要分情况。若此人当月发生了收入后去世,且此部分个税应于下个纳税期申报缴纳,那其当月收入可以免交个税。若是当月申报的话,还是需要缴纳的。纳税人死亡,向个人追缴肯定是很困难了,但是税务机关有追究代扣代缴义务人责任的权力。《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企业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多大?
      企业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多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涉及到很多参与方,也是建筑工程纠纷比较多发的一个领域。对此,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特别出台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下面让我们跟随我们的这篇文章来具体了解下规定的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


·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针对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由工程分包产生的纠纷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纠纷。当事人一方就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先确定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那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我们将在下文告诉你答案。 一、如何确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管...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一般有以下方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3、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员工可行使单方即时生效解除权。除了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外,均可向单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提前辞...


·劳动合同力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力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力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过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过后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失职舞弊、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


·2023主动辞职有离职补偿吗
      员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是不需要给予补偿的,但是需要支付与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