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一、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一、农村的土地可以作为遗产吗?
  
  农村的土地不是遗产,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遗产的范围有哪些?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此外,还包括个人承包的收益。
  
  三、遗产的法定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不仅是农村的土地,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归国家的,所以土地从来就不是遗产,地上建筑物是遗产,对于地上建筑物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但遗嘱继承肯定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
  
  


·土地使用证几年未使用期限都是多久
      土地使用证几年未使用期限都是多久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民法典已明确:住宅期满后可以自动续期。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


·如何算取得土地使用权呢?
      如何算取得土地使用权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践,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国家批准使用,再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


·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不一致吗
      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不一致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远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对我国境内所有归属于国有资产的物品都享有绝对的处理权利,但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权利也是建立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的。比如国有土地的问题,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一直以来就是国家的,但公民依法取得了以后,国家要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什...


·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在现实情况下,子女一方老家是在农村,户口已经转成了城镇户口,现在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的房产自己还能继承吗?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很多人有疑惑,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子不同于城市的商品房,是和身份、户口有直接关系的,这样农转非的还存在很多情况。下面,将对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做出解答。 ...


·夫妻双方在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现实中,有很多夫妻在婚后可能会选择外出打工,而此时肯定就不会在户籍所在地,因此如果需要离婚的话,就只能在异地办理离婚。那此时夫妻双方在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划拔土地使用延期申请的依据是什么?
      划拔土地使用延期申请的依据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此外,市民在购...


·德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德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不是只有一种的不仅有初始登记,还有预先登记。登记的方式不同法律上相关的效力也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了解两种登记特别是很重要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


·枣庄征地补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枣庄征地补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枣庄市政府针对枣庄市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出台了政策,与枣庄市人民息息相关,而一些普通网民可能并不太了解详细的具体内容,所以详细的补偿标准条例由我们我为您一一罗列,希望可以为相关的关注枣庄征地补偿规定的枣庄百姓们提供一些帮助。也希望被征地的枣庄人...


·河北省政府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河北省政府征地补偿的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的经济整体呈现快速稳步的增长的情形之下,一线城市,包括二三线城市等这些下属地区的征地改造全部都在举头并进的开展当中。可以说,几乎在全国各地可能每天都有政府的拆迁工作正式落实到位,民众可能不会具体去考虑政府在此之前需要做出的一些努力,以河北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