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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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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怀孕监外执行一般一周需要报到一次,报道次数每个地方均有所差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报道的规定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一般而言,按规定在下达执行后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矫正,在三个月内见面二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交思想汇报二次,三个月后到解矫日止,见面一次,二个星期汇报一次,书面思想报告一次,其间每月至少参加社区劳动8小时。二、监外执行不报到会被收监吗?《社区矫正办法 》规定,在考验期限内不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其监外执行,因此不去报道违反了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可能会被收监。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任何由于怀孕等,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在监狱之外服役期间,必须要根据当地司法机关的提示,定期当指定部门报道,并且在报道时,需要提交在继上次报道之后,社区矫正自己行为的成果。报道之后,若是不满意,可以要求社区更改矫正方案。
  
  
  


·执行期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是否仍应对新到期的债务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分期或一并申请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对新到期的债权应另案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后多久上失信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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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共有几类2023
      行政强制执行共有几类2023 一、行政强制执行共有几类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


·一、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影响?
      一、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有影响?执行拍卖对抗买卖不破租赁是有影响的,租赁物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被法院查封,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变动,将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


·具体什么病适合监外执行?
      具体什么病适合监外执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什么病适合监外执行,也即病种并不被限制。具体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


·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房屋系由父母出资修建,父母亦举示了房屋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水电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拟证明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但是,房屋建成后即初始登记在子女...


·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执行财产经拍卖未能成交,是否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无保留价拍卖仅限于“涉案财物”,而罚金刑的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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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所涉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强制执行所涉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明确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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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在颁发之前,立法机关的立法人员需要确实的考察社会实际,在了解我国的社会实际制定加以制定的。由于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立法机关在制定实施诉讼时效的规定时,对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进行了延长性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时效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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