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十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新内容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随着工作时间的安全问题是日益严重,工伤的状况也日益显现出来,对于工伤的赔偿也是各个劳动者的重视要点,为了防止受了工伤而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 ,十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实施方针如何?那么律师356来给我们解说一下:
  
  一、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可是现在由于不一样的区域,不一样的情况有或许政策不一样,根据不一样人的实践情况来说,或许有不一样的解决方案与方法,只凭借文章不能彻底断定关于十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规定的新内容 。能够根据自个的情况详细咨询律师来解决问题,也期望每一个受了工伤的劳动者能得到自个应有的补偿。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谁组织?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由谁组织? 工程的质量是关系到整个工程日后使用,以及使用质量和年限的重要指标,如果工程的质量不好,严重情况下,可以造成工程事故,所以对于工程质量的检验是工程结尾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如果工程不能够达到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是行业标准,是不能够通过工程检验投入使用的。那么...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存在差异,各地区的工伤赔偿...


·哪些情形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后,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下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尽管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实...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几份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注意事项,想必各位都有亲身经历过对吧。特别是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这是必不可少的过程,而往往我们在签这种合同都是马马虎虎,也不清楚究竟需要签几份,有什么用途。在这里给您讲解一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几份够用的相关知识。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几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通信工程也即弱电工程,也是一种专业课程的名称,若通信工程的质量存在瑕疵,那么会导致网络堵塞等。通信工程涉及物理电子、微电子以及其他的与计算机行业相关的领域,故而通信工程的质量的保证是十分重要的,那么,保证通信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保证通信工程质量...


·工伤认定办法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怎么办?
      工伤认定办法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怎么办? 人社局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做成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


·劳动合同法开除有没有工资?
       一、劳动合同法开除有没有工资?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和员工结清工资。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辞退,说明是公司的主动行为,更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辞退员工,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 ...


·劳动法企业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法企业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的情况有哪些?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的情况有哪些 员工可随时辞职的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范本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范本 ?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具体如下: ...


·工商银行他项权证放款时间为多久?
      我们在进行购买房屋时,有时一下子拿不出全额的房款。这是我们就要向银行进行贷款,银行再贷款的过程中需要些房屋的证件来进行抵押,这是房屋的他项权证就起到了作用了。下面我们就工商银行他项权证放款时间为多久,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双方带着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去房管局申请就可以了,一般三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