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服务及承诺内容
  
  1、智能化系统提供为期24个月的工程质量保修期。
  
  2、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合同内设备及系统非误操作情况下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
  
  3、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在保修期及试运行期内,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包括电话、电传、传真)后4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如故障不能在6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则应提供相同性能的备用设备给用户免费使用。保修期结束后,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8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力争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
  
  4、在合同所报分项价格的基础上,以最优惠价格快速提供保修期内因误操作导致的设备及系统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以及保修期结束后设备及系统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
  
  5、在保修期内免费为整个智能化系统提供必要的软件系统维护和升级服务。在系统及设备扩容和软件升级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
  
  6、保修期间,定期(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系统维护和回访。
  
  7、所有与系统及设备有关的问题由我们负责联系生产厂商落实解决,生产厂商作出的所有服务和承诺由我们负责落实或监督落实。
  
  8、在质保期内,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安排相应数量的各系统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提供保障服务,各系统技术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质期后的跟踪与保修服务
  
  1、跟踪服务
  
  包括:保养、维修。为保障建设单位利益,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我们拥有技术全面的专业服务队伍。对每一用户建立专用的服务档案,定期回访,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同时我们具有独立的技术开发能力,紧密跟踪行业最新技术,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工程咨询,并为建设单位提供最实效的智能系统工程改造、更新与升级等工程服务。
  
  2、工程保修服务
  
  1)在保质期后,我们将继续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并以最优价格(不高于合同之设备单价)提供系统设备的备品备件,并继续对用户工作人员提供维修与维护指导。
  
  2)公司接到用户报修时,由工程项目主管领导填写《用户报修表》记录内容,如用户地址、联系电话、报修内容、预约维修时间,并填入《工程维修单》。
  
  3)《用户报修表》和《工程维修单》及时送到维修人员手中,并签字接收《用户报修表》留维修人员处。
  
  4)保修期后,维修人员在接报后8小时内到达维修地点,并力争在24小时内修复故障。
  
  5)维修人员对用户报修内容进行维修,并经用户确认后,在《工程维修单》上签字,维修人员回公司后交主管领导留存。
  
  6)在质保期满后提供一份系统工程设备材料表,写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便于客户使用。
  
  7)发现工程严重质量缺陷记录时,在3日内由部门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产生的责任,确定维修方案及预防措施,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严防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8)技术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制定维修方案,并及时发给修理部门。
  
  9)维修部在接到维修方案通知单后及时组织修理。
  
  10)维修完工后质检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对维修效果进行验收,并会签对维修结果的意见。
  
  3、服务保障
  
  公司将在建立了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服务部,委任专职的服务经理,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做好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我们将运用事前维修、定期维修等科学的维修保养方法,对工程的全过程及售后进行服务。
  
  保证工程项目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需要,全心全意,以优质的产和服务奉献给客户。
  
  关于工程保修期内的一些服务措施,实质上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也就是在整个工程质保期之内,建筑工程单位还是应该经常的对已经完成的作业进行回访、排查,这样才可确保整个质保期之内不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一般在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后都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公司在哪几种情况违反劳动合同协议会赔偿?
      公司在哪几种情况违反劳动合同协议会赔偿? 在下列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


·在我国确认劳动关系能否调解
      在我国订立合同的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的方式,但是我国法律会对对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以此来确认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那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能否调解?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


·装修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装修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装修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装修工程质量标准规定任何工程在装修结束之后都是需要按照标准进行验收的,装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


·把工作带回家做是否构成加班
      我们发现有的员工在上班时间无法准时完成工作的时候,可能会选择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完成,实际上该员工也是在休息时间内在继续从事工作的,那像这样把工作带回家做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面的加班呢?若构成的话就可以依法向单位主张加班费。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把工作带回家做是否构成加...


·工伤认定受年龄限制的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受年龄限制的依据是什么? 1、工伤认定只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认定的,而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时开始,到退休年纪时结束。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


·试用期内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试用期内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2、工伤赔偿同员工有没过试用期没有关系,只要等级相同,补偿金额是一样的; 按流程先申...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人发生工伤的情况比较普遍。发生工伤后,应该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人发生工伤的情况比较普遍。发生工伤后,应该申请工伤认定,这样才能通过工伤登记确定赔偿标准。目前,涉及到人身伤害的鉴定的还有司法鉴定机构,其可以就当事人伤残程度做出鉴定。那么职工受伤后可以去司法鉴定工伤吗?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做个大致了解。 一、发生工伤后应...


·装修工程验收单如何书写?
      装修工程验收单如何书写? 由于装修工程在性质上要求比其他工程更为严格,装修公司完成装修作业之后发包人应当及时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因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工程交付之后的一定时间之内没有进行验收,就会默认该工程合格,再发现质量问题也不会进行赔偿。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一份装修工程验...


·五险一金是很多单位给员工的基本福利,主要包括就是住房公积金以
      五险一金是很多单位给员工的基本福利,主要包括就是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是工作单位给员工的一种最基本的保障性的福利,五险一金一般的缴纳原则是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个人承担一小部分,那么五险一金计提比例是多少?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


·在我国抹灰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有哪些
      抹灰工程其实也就是平时您所说的粉刷工程,这在任何的建筑工程当中都能够见得到,平时自家修建房屋的时候肯定也有抹灰工程。抹灰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后,对质量上是有一定的验收要求的。所以,您也可以了解一下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自家修建房屋的时候,对抹灰工程也能够进行一个大概的验收。那么,在我国...


·一、编制外的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一、编制外的合同工能随时辞职吗? 当然可以辞职,不过合同上应该有单方终止合同的相关条款, 合同工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且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规定了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所以不可以随便辞职,只有到期才可以辞职。而违约金作为合同担保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