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内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服务及承诺内容
  
  1、智能化系统提供为期24个月的工程质量保修期。
  
  2、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合同内设备及系统非误操作情况下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
  
  3、提供7×24小时技术服务。在保修期及试运行期内,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包括电话、电传、传真)后4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如故障不能在6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则应提供相同性能的备用设备给用户免费使用。保修期结束后,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8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力争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
  
  4、在合同所报分项价格的基础上,以最优惠价格快速提供保修期内因误操作导致的设备及系统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以及保修期结束后设备及系统的维修、更换和保养服务。
  
  5、在保修期内免费为整个智能化系统提供必要的软件系统维护和升级服务。在系统及设备扩容和软件升级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
  
  6、保修期间,定期(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系统维护和回访。
  
  7、所有与系统及设备有关的问题由我们负责联系生产厂商落实解决,生产厂商作出的所有服务和承诺由我们负责落实或监督落实。
  
  8、在质保期内,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安排相应数量的各系统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提供保障服务,各系统技术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质期后的跟踪与保修服务
  
  1、跟踪服务
  
  包括:保养、维修。为保障建设单位利益,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我们拥有技术全面的专业服务队伍。对每一用户建立专用的服务档案,定期回访,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同时我们具有独立的技术开发能力,紧密跟踪行业最新技术,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工程咨询,并为建设单位提供最实效的智能系统工程改造、更新与升级等工程服务。
  
  2、工程保修服务
  
  1)在保质期后,我们将继续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并以最优价格(不高于合同之设备单价)提供系统设备的备品备件,并继续对用户工作人员提供维修与维护指导。
  
  2)公司接到用户报修时,由工程项目主管领导填写《用户报修表》记录内容,如用户地址、联系电话、报修内容、预约维修时间,并填入《工程维修单》。
  
  3)《用户报修表》和《工程维修单》及时送到维修人员手中,并签字接收《用户报修表》留维修人员处。
  
  4)保修期后,维修人员在接报后8小时内到达维修地点,并力争在24小时内修复故障。
  
  5)维修人员对用户报修内容进行维修,并经用户确认后,在《工程维修单》上签字,维修人员回公司后交主管领导留存。
  
  6)在质保期满后提供一份系统工程设备材料表,写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便于客户使用。
  
  7)发现工程严重质量缺陷记录时,在3日内由部门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查,产生的责任,确定维修方案及预防措施,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严防质量事故再次发生。
  
  8)技术部门对工程质量缺陷制定维修方案,并及时发给修理部门。
  
  9)维修部在接到维修方案通知单后及时组织修理。
  
  10)维修完工后质检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对维修效果进行验收,并会签对维修结果的意见。
  
  3、服务保障
  
  公司将在建立了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服务部,委任专职的服务经理,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做好本项目的服务工作。我们将运用事前维修、定期维修等科学的维修保养方法,对工程的全过程及售后进行服务。
  
  保证工程项目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需要,全心全意,以优质的产和服务奉献给客户。
  
  关于工程保修期内的一些服务措施,实质上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相关合同。也就是在整个工程质保期之内,建筑工程单位还是应该经常的对已经完成的作业进行回访、排查,这样才可确保整个质保期之内不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一般在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后都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有哪些?
      单位里的职工在忙忙碌碌工作了一年以后,就会考虑申请放年休假。年休假可以让职工疲惫的身心得到放松,还可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人才流失。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有哪些职工连...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
      一般申请进行工伤认定需要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而认定部门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才行。此时也可能出现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情况,而此时可以行政复议。那一般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 劳动...


·公司有钱不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有钱不发工资怎么办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发工资的时间,但一些不正规的公司违反约定,到了约定的时间有钱不发工资,严重损害员工的利益,员工可以积极采取措施维权。一般是采取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并且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具体而言,公司有钱不发工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赔偿吗?
      一、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赔偿吗?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被迫解除和主动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为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解除是指劳动者由于个人...


·试工十天没入职辞职有没有工资?
      新员工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双方会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里面会约定一个试用期,一般是一两个月,只有试用期结束后,新员工才能转正。有时候,一些员工对工作不满意的话,会在试用期内辞职,那么,试工十天没入职辞职有没有工资?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试工十天没入职辞职有没有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   关联条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是劳动争议?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是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属于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所以,如...


·自动离职工资就没了吗?
      自动离职工资就没了吗?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如果依法提出离职,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近几年,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许多新的政府投资、建设等项目纷纷上马,在这些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难免会与各类企业产生经济活动,签订政企合作协议或合同,这就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严防各类合同诈骗行为的出现,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


·职工试用期内辞退该如何补偿?
      职工试用期内辞退该如何补偿? 试用期与非试用期一样,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