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占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侵占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侵占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①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②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具体包括: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哪些属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侵占罪客体要件中,其犯罪对象指代为保管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体来说:
  
  (1)代为保管的财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托,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
  
  ②无因管理。
  
  ③依照有关规定而保管,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财物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
  
  ④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
  
  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①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
  
  ②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③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为了更好地人认定侵占罪,要注意与盗窃罪相区分。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而这恰好就是自诉案件的一种,于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那在一般情况下就需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占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我们也要注意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后者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在犯罪主体上面的要求也比较特殊,并不是人人都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洗钱罪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洗钱罪
      一、洗钱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刑事诉讼法审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内容都是一些与实体相对的程序问题,比如说受理案件的时间限制以及回避和管辖权问题,当然还有非常重要的就是案件审理的时间限制,审限是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因此很多人想要知道刑事诉讼法审案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逃税罪刑罚规定是怎样的?
      逃税罪刑罚规定是怎样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中仅仅对犯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实际上,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还需要考虑犯罪数额。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此罪数额方面的内容吧。 一、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吗?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吗?不是的,缓刑的条件如下: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


·山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是我国目前最多发的犯罪行为之一,根据统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中近70%的犯罪行为都是盗窃犯罪。因此,盗窃罪立案标准和处罚标准就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么,山东省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 山东省...


·判决拘役是否有了犯罪记录?
      判决拘役是否有了犯罪记录?拘役作为一种刑罚,代表着人民法院认定其有罪,显然是有案底的,行为人是会留下犯罪记录的,并且案底会终身保存。并且我国实行前科报告制度,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或者入伍时应当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数量如何确认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数量如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刑事诉讼庭审基本流程是什么
      刑事诉讼庭审基本流程是什么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自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


·刑事拘留超期时间规定是否合理?
      刑事拘留超期时间规定是否合理?刑事拘留超期时间规定是不合理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37天,如果刑事拘留超过了37天,公安机关依然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就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公安机关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二、刑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