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视居住的工作程序由谁执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监视居住的工作程序由谁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的,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监视居住如何执行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一般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所以不适合拘留逮捕的人员会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执行程序,如果嫌疑人没有固定的住所的,那么是可以在执行的居所来进而执行的。
  
  
  
  


·职工工伤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
      因为工作环境特殊,一些工人会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人身伤害。有时候,因为涉及到赔偿问题,赔偿方会要求当事人做一个司法鉴定。那么发生人身伤害后,当事人过多久还可做司法鉴定?我们通过下文给您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多长时间可以司法鉴定 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一般是从治疗结...


·什么情况下公司要辞退员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


·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性质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农村地区的土地不似城镇地区公民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归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有,但是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那么在集体土地工...


·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资吗?
      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资吗? 一、合同到期上班有工资吗? 合同到期上班也是有工资的,而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之前劳动合同终止。未签...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多少时间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多少时间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⑵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⑶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二、试用期辞退赔偿金有吗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的情形都?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1、14岁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
      1、14岁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14岁属于童工,法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为童工,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雇佣,所以14岁是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二、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


·单位辞退员工社保办理手续转移应该要怎么做?
      单位辞退员工社保办理手续转移应该要怎么做?社保的转移:1、持职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先到原参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2、再将上述凭证、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参保的社保局,同时填写一份《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3、资料提交...


·如何确立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如今校企合作已成为一种很热门的模式,因为校园和企业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能够为学校和企业实现双赢。而为了校园和企业能够更好的合作,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比较重要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如何建立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校企合作劳动关系 一、合作总则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


·不认可工伤认定的该如何处理
      不认可工伤认定的该如何处理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