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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移送应该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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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移送应该怎样办理
  
  
  都可以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一个法院提诉讼请求,两个法院都提起诉讼请求的,按立案先后算,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扩展资料:
  
  
  法院的管辖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管辖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我国相关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有严格的规定,相关的案件如管辖权具有争议的,应由相关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定这类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判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后,相关的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的判定和审理工作,进行相应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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