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近几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也乱象丛生,加上施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也不够规范。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规范管理。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请您阅读!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2007-06-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 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标档案,并按照本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开发企业的发展迅猛,而企业的水平难免良莠不齐,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出现问题,加上施工企业存在众多问题,导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拆除不合格建筑物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


·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关,在工作签订时就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劳动法中更多的规定是来让劳动者享受更多的权利,而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有时候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危害劳动者权益,那什么情况不可解除劳动关系?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试用期内? (一)单位...


·工资贷款合同的范本
      工资贷款合同的范本 工资贷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


·法定节假日工资怎么计算
      法定节假日工资照发。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企业如在法定节假日,如五一节,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为不低于其日工资的三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程是什么除了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建筑工程以外,有一些工程是比较充满高科技要求的。其中水利水电工程就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项目,因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都离不开水利水电工程,现在的水利水电工程在修建完毕以后,对使用寿命和实用性、科学性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由于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是对女职工做了明确的保护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情况不同,因此,不同的地方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供您阅读。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离我们生活较远,因此说起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大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离我们生活较远,因此说起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但是如果再问您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很多人可能根本就不清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解开您的疑惑。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


·劳动法工伤9级如何进行赔偿?
      劳动法工伤9级如何进行赔偿?劳动法工伤9级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2、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缴纳了五险一金之后,对于劳动者来说,除了想要
      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缴纳了五险一金之后,对于劳动者来说,除了想要知道自己的社保账户余额之外,也很想了解,究竟每月自己自费多少钱呢?这就需要了解有关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有关知识了。那么对于常熟人来说,常熟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这个问题,的我们来和你说一说。具体比例建议咨询当地社保...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


·员工上月入职这个月工资才发合理么?
      毕业生被企业录用后,会在规定期限内到企业办理入职手续。有的员工上月入职,签署劳动合同,等下个月才拿到企业发放的工资。对于初入职场的毕业生来说,有些不解,其想入职当月就拿到工资。那么,员工上月入职这个月工资才发合理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上月入职这个月工资才发合理...


·建筑工程材料购销合同
      建筑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购销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 采购事宜,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