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近几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也乱象丛生,加上施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也不够规范。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规范管理。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请您阅读!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2007-06-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 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标档案,并按照本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开发企业的发展迅猛,而企业的水平难免良莠不齐,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出现问题,加上施工企业存在众多问题,导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拆除不合格建筑物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


·工程质量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哪些?
      工程质量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在一些场合下,有些工程的质量决定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不能忽视。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想要知道如何去防范这些风险。也就是说工程质量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工程质量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基本流程是什么?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基本流程是什么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一、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


·8000工资扣个税多少
      8000工资扣个税多少 8000工资扣个税多少 8000元工资要扣90元的税。 按照新个税标准计算,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收入8000元减去5000元正好位于3%的档,则个税缴纳额=(8000-5000)×3%-0=90元。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


·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要注意什么?
      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要注意什么?股权转让的流程中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是为了获得法律上的确认,达到股权变更的最终目的,还可以避免日后就手续不全等所引发的很多矛盾纠纷和法律问题。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去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时注意要履行完善的文件流程手续,即双方需要在股权...


·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多久
      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多久 一、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为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般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称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主要是因为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要想解除这样的劳动者合同,也是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


·劳动合同要不要写薪酬?
       我们都知道对于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工资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到底要不要写薪酬呢?在签订之间双主就应该商量好工资的事情,而且还必须要写在合同里面,这样对于劳动者才有保障,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必须要写的,这是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中必须体现的一项内容...


·请病假超过多久可以辞退员工?
      请病假超过多久可以辞退员工?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在劳动法中,对于工作时间是有一个严格的法定要求的,一般来说,雇佣关系中的员工每日的工作制度都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当然,在有需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加班,而针对这种加班,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的。那么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是什么?下面,就让来详细...


·怎样举报工程质量问题
      我国的基本政策就是依法治国,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国家和政府决不姑息,工程质量偷工减料就是一项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要加以举报才行,那么对于工程问题怎么举报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举报工程质量问题范本是什么?一、怎样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因为试用期里面是互相选择的阶段,要是员工觉得在试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开心或不顺心的时候,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可以提前3天申请辞职,办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离开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