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2015〕23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各类定额及计价依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设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定额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 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按要求组织编制完善我省定额体系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八条 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定额应合理反映我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 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应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组织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并按要求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存档。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 我省定额发布后按要求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我省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我省定额及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宣贯培训、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三)负责我省定额及计价依据的解释、争议调解、一次性补充定额、投诉的复核认定、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发布有关定额及计价依据解释和工程计价管理资料的工作;
  
  (五)负责建筑工程造价专家库的管理,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六)负责定额计价软件的测评、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我省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规范化管理文件的制定工作;
  
  (八)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定额造价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定额日常管理方面的以下主要工作:
  
  (一)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二)负责贯彻落实定额及计价依据工作 ;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额及计价依据的解释、争议调解、一次性补充定额等的日常工作,需书面答复的提出书面答复(实施)意见,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备案;
  
  (四)负责组织开展定额及计价依据的宣贯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及计价活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管理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七)负责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交办的其他定额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我省、市(县)相关要求, 负责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第二十条 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一种复杂专业的计算方式,正确的理解其中的各个规定,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至关重要。而如何更好的管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更是重中之重。以上仅仅只是部分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钢筋工程的质量要求有哪些?
      钢筋工程的质量要求有哪些? 混凝土工程不能有任何差错。我国不断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严厉的监督,为了防止建筑物的倒塌带来的巨大损失。建筑公司进行施工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钢筋工程的质量要求选材、取料。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那么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我国钢筋工程的质...


·计件加班工资公式是怎样
      计件加班工资公式是怎样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使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也不能规避加班费。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计件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在完成...


·退休员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吗
      退休员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吗不享受,劳动关系的确认与工伤赔偿的申请有着密切的关系。退休返聘的员工,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已不缴纳工伤保险。在现实生活种,很多单位考虑到不用缴纳保险用人成本较低倾向录用退休人员。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上班的时候劳动者喝酒被辞退合法吗?
      一、上班的时候劳动者喝酒被辞退合法吗? 得看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而被辞退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


·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出来结果60天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出来结果60天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以工伤认定书一般60天就可以出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


·临时工未买保险可以工伤鉴定吗
      临时工未买保险可以工伤鉴定吗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


·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
      主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


·在我国抹灰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有哪些
      抹灰工程其实也就是平时您所说的粉刷工程,这在任何的建筑工程当中都能够见得到,平时自家修建房屋的时候肯定也有抹灰工程。抹灰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后,对质量上是有一定的验收要求的。所以,您也可以了解一下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自家修建房屋的时候,对抹灰工程也能够进行一个大概的验收。那么,在我国...


·一、工伤认定后社保赔付哪部分?
      一、工伤认定后社保赔付哪部分?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


·未成年人已满16算童工吗
      我们知道要想界定未成年工与童工,就需要从他们的年龄入手。达到一定年龄之后就不再属于童工,那此时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进行龙的。那实践中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6算童工吗?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未成年人已满16算童工吗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我们在就职时经常会说起和遇到的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我们在就职时经常会说起和遇到的词,他们在表面上看似是一个意思,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三者可以各自代表一种就业方式,合规的或不合规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关系种类,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您就职后的福利等问题。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劳动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