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一、全同履行地点不明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履行,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其他条款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2)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合同的补充是以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的,如果欠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和必要条款,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然就没有合同要补充。
  以上就是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的相关资料。合同生效后,发现履行地不明确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就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按照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确定履行地。


·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高涨,也带动了房屋租赁价格的不断提升
      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高涨,也带动了房屋租赁价格的不断提升,一部分房产投资者、城中村拆迁户等手中握有大量房产资源的人,或者准备长期持有、或者短期没有资金需求、或者自己开办中介公司等原因,纷纷将空置的房屋进行出租,那么,房屋出租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定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定包括哪些?我国,如果个人与组织需要使用国家的土地,应支付一定金额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面积越大,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就越多。我国针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计算做了具体的规定,使各地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有法可依。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定。 一、国有土...


·土地使用证委托领取授权书范本怎么写?
      土地使用证委托领取授权书范本怎么写? 一、土地使用证代领授权书范本 委托人: _____ _____ ,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出生,现住 _____市,户籍地: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___,身份证号: ____...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界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界定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牟利如何界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


·衡水征地补偿标准
      衡水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征地补偿的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每个地区都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当年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相关的政策的。那么,衡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2017衡水征地补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


·税收上的土地使用权指哪些土地?
      每一个生活在中国的公民都是纳税人,我们所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在纳税,包括工资,购物,房产买卖,生活中时时刻刻都在纳税。你知道土地使用也要纳税吗?税收上的土地使用权指什么呢?今天,本站就来给您讲讲税法和土地使用权。 一、《税法》中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


·什么是征收土地闲置费?
      什么是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


·江西省农村修桥修路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农村修桥修路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


·农村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该怎么做?
       农村土地使用证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东西,现在土地是很珍贵重要的东西,所以它不会固定不变,会用作各种各样的交易等等,或者因主体有所变化而变化,那么农村土地使用证能变更吗?农村土地使用证变更需要怎么做呢? 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


·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
      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济宁征地补偿库房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济宁征地补偿库房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征收或者征用属于公民的土地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需要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就那些赔偿,这也是满足被征地者维持基本社会水平的需要。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一,同一个地方的不同土地获得的赔偿款不一。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济宁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