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每每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总是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实也体现了人们在某种心态上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不信任,申请国家赔偿就意味着国家的有些机关是要接受来自于民众的质疑和更高一级机关的查询的。并且也因为有人对国家赔偿的这种事情几乎已经丧失了信心,所以连最基本的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都不是特别清楚。
  
  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行政赔偿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由此可见,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目前只规定了一些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在行政处罚当中机关人员殴打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采取合法的途径非法将当事人行政拘留等这些属于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范围。然后关于刑事赔偿的一些具体行为也有规定,通常都是那些比较偏激的做法,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影响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


·离婚了孩子给男方可以在女方上学吗?
      可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在当前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不过至今还有许多人分不清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之间的区别,在一些必要的时候如果区分不开的话,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影响。那具体来说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是什么呢? 国家赔偿与国...


·哪些离婚条件孩子才会判给男方
      哪些离婚条件孩子才会判给男方 一、哪些离婚条件孩子才会判给男方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相对而言,男方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在同等条件下,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


·返还彩礼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当今社会,中国很多地方都还保留着彩礼的习俗,也就是男方去女方家提亲时应给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以表示诚意,关于彩礼,我国法律也对此作了相关的规定,为了帮助您做一个了解,我们下文整理了彩礼的相关内容,供您阅读。 一、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后没有能力给抚养费如何处理
      离婚后没有能力给抚养费如何处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百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度子女抚育费。(2)如果一方拒不交...


·一、离婚财产公证所需材料有什么?
      一、离婚财产公证所需材料有什么?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


·哪些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不法分子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造成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此类拐卖行为属于性质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即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旦构成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所以准确地认定该罪就显得尤为重要。那哪些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拐...


·俩夫妻分居两年是不就自动离婚了?
      俩夫妻分居两年是不就自动离婚了?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拿不到抚养费怎么处理?
      离婚之后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确实是比较正常的,通常都是为了孩子的抚养费用,这是因为在离婚之后,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却不支付抚养费,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拿不到抚养费怎么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拿不出抚养费的法院怎么处理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抚养...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