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该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该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把控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是您共同的期盼。但是,在质检后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施工单位与质检方该怎么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有哪些?下面,请看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施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有什么?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如下: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6)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7)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9)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②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③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④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2、新规程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范职责的主要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5)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
  
  (7)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综上所述,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当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来再一次检测评估,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定。工程质量检测是至关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关系到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及安全。如果您对工程质量检测等问题还有疑虑,需要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欢迎咨询本站网的专业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要是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话,那此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这样也是可以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的。不过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那到底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需要什么材料?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需要...


·财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财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一、财务人员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会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而您可能都很难分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人事关系及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甚至有的人认为它们是等同的可以通用。那么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呢?接下来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概念以及区别,供您学习。 劳动关系指的什么区别与劳务关系之...


·未签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可以
      未签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申请劳动仲裁: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


·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施工可以说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工程的质量管理了,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对工程的施工和后续的使用都是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带来的后果不容小觑,所以对于工程的质量管控必须要严格,要让工程质量做到最好,那对于我们来说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番禺区工伤鉴定需要多久?
      一、番禺区工伤鉴定需要多久?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


·病假一般扣工资怎么算?
      病假一般扣工资怎么算病假与医疗期的问题,现在全国尚没有统一的计算规则。以上海为例,1995年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明确,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1、员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是什么?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是什么? 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是明确基础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具体规定让工程单位更好地进行建设。只有对这些内容进行充分了解的单位才会建设出更优秀的工程。下面就是有关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的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基础验收办事须知...


·施工合同管理流程有哪些?
      施工合同管理流程有哪些? 施工合同管理流程 (一)首先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1、在施工项目中设有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使现场的合同管理专职化。 2、在合同总分析和合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将合同总体目标分解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工程活动上。 3、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


·工伤赔偿计算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劳动仲裁裁决后还能重新仲裁吗?
      劳动仲裁裁决后还能重新仲裁吗?劳动仲裁是劳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定解决途径,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如果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产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诉求,仲裁委受理后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到庭,然后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就产生争议的点进行举证和辩护,最后由仲裁委进行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