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责方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有责方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告诉您有责方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了,如果对于误工费的计算还有疑问的话是可以委托律师帮忙计算的,对于如果支付误工费和支付多少误工费是要根据情况来认定的,可以把受害者分为有固定收入的人和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算出来。
  
  
  


·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相信在生活当中,您都体验过黑暗给自身带来的恐惧,因此我们才能够更加体会到光明对您的重要性。所以说在生活当中,对于自己的眼睛,您一定要注意保养,适当的缓解眼睛疲劳,对自己的眼睛都是有好处。如果眼睛遇到工伤的话,要及时的去做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未鉴定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一般都是与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双方也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双方也不能违反合同,那么工伤未鉴定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用人到期不续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让用人单位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还在治疗期间或停工...


·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虽然住宅类型的工程,在修建完成之后,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验收,并且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交付使用,但是,不少人的人身权益依旧受到由于住宅类型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侵害,那么,为了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后,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少人购买了保险,住宅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一、...


·砌筑工程质量防范措施有哪些
      砌筑工程质量防范措施有哪些 砌筑工程在建筑工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了确保整个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国家对砌筑工程质量也是有防范措施的,如果修建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可以及时的进行整改。生活中,尤其是对那些从事建筑工程的人来说,对砌筑工程质量防范措施有哪些,做一定的了解是很有...


·工伤鉴定级别标准是什么?
      职工在工作场所遭遇事故的,基本属于工伤范畴,经过认定,被确定为工伤的。职工还得做一个劳动能力鉴定,来明确工伤等级。只有拿到明确的工伤鉴定书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到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目前,我国工伤等级分为十级。那么,工伤鉴定级别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工伤鉴定级别...


·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有诉讼时效吗
      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有诉讼时效吗?不支付加班工资是有诉讼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一般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哪些规定?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哪些规定?一项工程会包括许多小的分项工程,工程的验收是否合格实际上是由这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决定的。每一项分项工程的验收标准都是不同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哪些规定?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提高整体行业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征求意见稿,并于已征求意见结束。下面就随本站我们一起看看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事业单位事假怎么扣工资?
      事业单位事假怎么扣工资? 一.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公司的员工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向公司提出请事假,如果全年请事假的时间累计起来没有超过二十天或者一次性事假的请假时间没有超过十五天(其中不包含公众休息的节假日,下面条款也是不包含公众休息的节假日),原来的工资照常发放不因事...


·解除合同通知书写了加班工资需要支付吗
      解除合同通知书写了加班工资需要支付吗需要支付。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一)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


·在我国工伤认定要几长时间
      日常生产生活中,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可能各种的原因,一不小心就受伤了,如果因工作而受了伤,定义为工伤。工伤认定以后,所在的单位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而且自己也可以进行申请工伤赔偿。所以当发生工伤以后,第一时间要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在我国工伤认定要几长时间?下面我们将为您做出详细的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