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陕西农民误工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陕西农民误工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 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什么是误工费?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 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应为受害人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其适用前提为有劳动能力。
  
  
  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 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二是构成伤残的;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三、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误工费的索取对于受害者来说是受到法律的肯定的,事故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赔偿。误工费的多少与误工时间有很大的关系,在计算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禁止出现误报和错报的现象。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注意安全,维护自身的利益。
  
  
  
  


·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 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备案吗
      当地政府为了统计当地人民的就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该到相应的就业服务中心去备案,相同的,如果解除了劳动关系后也需要及时的删除备案,那么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备案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备案吗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劳动局备过...


·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如果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的,此时在购买的车险范围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其中对人身的赔偿项目中就包括了误工费的赔偿,那一般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保险公司赔偿误...


·跳槽后工龄、年假怎么算?
      跳槽后工龄、年假怎么算? 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当劳动者对现在的工作不太满意的时候,可能就会选择跳槽到其他单位,谋求更好的发展。这时候劳动者就会比较关心,跳槽后工龄、年假怎么算?这将很大程度地关系到劳动者的福利和利益。 1、跳槽后的工龄计算办法: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


·老工伤退休人员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老工伤退休人员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一、老工伤退休人员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1、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工伤鉴定费由谁出?
      对于工伤鉴定费由谁出?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


·一、劳动者如何办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劳动者如何办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作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的时间规定是什么?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


·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金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通过一系列笔试和面试后,终于顺利入职,这时我们需要签订合同,来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金呢?我们为你介绍一下. 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金? 用人...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企业必须参加。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的特点注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
      在企业患有职业病的不属于工伤吗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