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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权激励协议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实现一定工作业绩等约定赠与股权的,应认定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不属于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是最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在实践中,单务性、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性质认定的主要依据。而在股权激励中,虽然表面上激励对象可能无需支付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作为获得股权的对价,但是实际上其却需要为激励主体提供劳动、服务满一定年限,或者实现一定的工作业绩,因此对于激励对象来说,股权激励标的物的取得并非基于激励主体或其关联方的无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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